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人員的資格認證和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機關,是指依法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或者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受委托的具有管理公***事務職能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人員,是指依照本辦法通過行政執法資格認證,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從事行政執法活動的人員。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證件,是指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持有的由省人民政府統壹制發的證件。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全省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審查和行政執法證件的相關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本單位行政執法人員資格初審工作。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運用信息化手段開展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和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和信息公開水平。
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試所需經費,由同級財政予以保障。
行政執法證件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統壹制作,其工本費納入省級財政預算。第六條 行政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申請行政執法資格認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在職在編且在行政執法崗位工作;
(二)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通過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平臺實行網上申請、網上審核。
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如實提交本單位申請行政執法資格認證的人員信息,並對提供信息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機關提交的人員信息進行資格審查。
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申請行政執法資格認證的人員信息進行資格審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進行公***法律知識培訓考試。第八條 申請行政執法資格認證的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參加公***法律知識和專業法律知識培訓考試。公***法律知識培訓考試,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統壹部署,分級組織實施;專業法律知識培訓考試,由各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機關組織實施。
通過資格認證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每四年參加壹次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的公***法律知識更新培訓考試。
公***法律知識考試通過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管理平臺實行網上考試。第九條 行政執法機關工作人員經行政執法資格認證、培訓考試合格,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後,方可上崗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行政執法證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持證人的姓名、性別及照片等基本信息;
(二)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名稱及行政執法區域;
(三)證件編號;
(四)有效期限。第十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予頒發行政執法證件:
(壹)未按規定通過行政執法資格認證、考試的;
(二)屬於聘用的勞動合同制、勞務派遣、臨時借調人員的;
(三)年度考核不稱職或者不合格的;
(四)受行政記過以上處分尚在受處分期間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得從事行政執法工作的情形。第十壹條 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活動時,應當主動出示行政執法證件。對不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拒絕配合執法,並可以向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投訴、舉報。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妥善保管行政執法證件,不得塗改、損毀或者轉借他人。
行政執法證件遺失的,由證件持有人所在單位登報聲明作廢,並按照規定的程序重新申領。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證件每兩年審驗壹次,審驗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負責組織,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承擔具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