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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河道維護管理費征收使用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河道工程的維護管理,提高防洪減災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和《山西省河道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河道工程,是指本省境內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洪區、滯洪區)上修建的防洪堤、防洪水庫、護岸、水閘和排水設施。第三條凡在本省境內受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澇工程設施保護的生產經營單位、個體工商戶和農民,均應依照本辦法繳納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第四條河道防洪排澇工程保護區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工程設施安全、參加汛期防洪搶險的義務。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河道兩岸的鄉鎮和堤防保護區內的單位和個人在汛期義務勞動,維護和加固河道堤防工程。第五條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澇工程設施保護範圍(包括河道管理範圍、河灘地)按以下原則確定:

(1)堤防和防洪水庫應根據工程設計的保護和影響範圍確定。工程設計保護範圍不明確的,按照歷史最大災害範圍確定。

(二)排水工程的保護範圍根據工程設計的排水範圍確定。

河道工程和防洪排澇工程的具體保護範圍,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確定,然後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物價部門批準實施。第六條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征收標準:

(壹)工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當年應繳納的流轉稅總額1%。

(二)產生營業收入的事業單位,按當年營業稅和所得稅總額的2%繳納。

(3)保護範圍內的農業繳費者,每畝農田(含河漫灘)按當年國家規定的1斤小麥的價格繳納。第七條企業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停產等原因確實無力繳納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的,應當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批準後,予以減征或者免征。農民收取的部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停收。延期期滿後,由省財政、價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實施。

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減稅或者免稅的單位和個人,免繳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第八條農田(含河灘)保護範圍內的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由河道管理單位征收,其余部分由地方稅務部門征收。收取的費用按月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預算外資金財政專戶(如由鄉鎮稅務所收取,上繳縣級財政部門);收取費用時,使用省財政廳統壹印制的“山西省行政專用票據”。代征手續費年終由財政部門按實際收費總額的3%計算和分配。第九條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按項目收取,按比例使用的原則,60%留縣,20%上繳市,20%上繳省級。

上繳省(市)的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由縣(區)財政專戶直接轉入省(市)財政部門預算外資金專戶。第十條河道維護管理費實行預決算審批制度,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按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收支計劃和年終決算,按照財政部門批準的計劃執行,年終決算及時、準確、完整、真實。第十壹條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必須按照專款專用的原則,專項用於河道堤防工程的維護管理、設施更新和汛期防洪搶險,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各級留下的費用80%用於河道工程維護,其余用於防洪搶險。

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不得用於各級行政管理部門的人員經費、辦公宿舍建設和汽車購置。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截留管理費和其他費用。第十二條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用於河道堤防、護岸、閘涵樞紐、滯洪區等工程設施的維修、加固、養護、更新和改造,實行項目審批管理制度。每個項目經上壹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由財政部門根據工程進度撥付使用。當地政府應組織受益農民自願外出打工,完成項目審批內容。項目完成後,項目審批單位將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驗收。

防洪搶險費用主要用於防洪搶險措施和防汛搶險堵口的直接費用。第十三條擅自擴大河道工程維護管理費、提高收費標準、挪用、截留的,由財政、物價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並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機關對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責令限期歸還截留和挪用的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四條本辦法由財政、價格、水務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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