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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管理規定(1997修訂)

第壹條 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的管理,制止亂收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收費單位)為加強社會、經濟、技術和資源管理,向管理和服務對象開具的收款憑證適用本規定。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征收各種基金、無償社會集資,註冊登記的各類學會、協會、基金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向會員收取的會費收據,以及單位往來和單位內部結算憑證的管理也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以下簡稱收費票據),是指收費單位按規定收取費用時向付款方開具的收款憑證。第四條 財政部門是收費票據的制定、發放、監督、管理機關。各收費單位收費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收費票據。

收費票據除國家統壹規定外,由省財政部門統壹規定樣式。

行政事業性收費通用票據、行政事業單位收款收據均由省、市(地)兩級財政部門分別印制和發售;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由省財政部門統壹印制和發售,也可由省財政部門委托有關省直主管部門印刷和發售。收費金額上交省級的,票據由省財政部門直接發售給省級有關征收部門;收費金額省、地、縣分成或應留地縣的,票據由市(地)財政部門會同征收部門到省財政部門購買。各縣的收費、收款票據由縣財政部門會同征收機關到市(地)財政部門集中購領後發售。

財政部門在印制票據時,票頭統壹套印山西省財政廳票據專用章或本地市財政部門票據專用章。第五條 下列情況不得使用財政部門制發的收費票據:

(壹)從事生產、經營、銷售產品、提供或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活動取得的應稅收入;

(二)行政事業單位的應稅收入;

(三)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提取的專項資金;

(四)按國家有關規定應納入發票管理範圍的各種票據。第六條 收費票據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和行政事業單位收款收據。

收費單位不得混用收費票據。不得將收費收據用於行政事業性收費,也不得將收費票據用於收款。第七條 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分通用票據和專用票據。

通用票據適用於國家和省確定的壹般性收費項目。

專用票據適用於全省專業性特定收費,專用票據可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多聯式或單聯式定額票據和非定額票據。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收款收據分收款收據和內部結算收款收據。

收款收據適用於行政事業單位出售內部刊物、資料、書籍等按工本費收取的費用和社會團體交納的會費等。

內部結算收款收據適用於單位向職工收取的水、電、氣費、房租、食堂管理費、差旅費等內部的往來結算。使用內部結算收款收據收取的費用屬代扣、內部結算、待墊款項,不計入單位收入,不屬於預算外資金,不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第九條 購買票據的單位,須實行財務獨立核算,有健全的會計管理制度和專職或兼職財會人員。

非獨立核算單位和收費機構使用票據,壹律由主管單位的財務機構統壹向財政部門購買。第十條 收費單位到財政部門購買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須持省物價部門或省物價部門委托的市(地)、縣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或財政部批準建立基金或集資的文件,財政部門審查符合規定後,發給票據購買證。

所有單位均須憑證購買票據,財政部門對票據購買證和票據收取工本費。

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由省物價和財政部門***同制定。第十壹條 使用收費票據的單位,須在收費票據上加蓋收費單位財務或收費專用章。第十二條 收費單位使用收費票據(內部結算收款收據除外)收取的資金,應分別納入預算內或預算外管理。納入預算內管理的資金按規定交入國家金庫;納入預算外管理的資金按規定實行財政專戶儲存。第十三條 負責制發和管理票據的財政部門及使用票據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票據內部管理制度,做到專人、專責、專帳、專庫(櫃)管理,嚴格發放、領用、結存和核銷手續。第十四條 收費單位每使用完壹本票據,須按規定在封面上填收費時間、金額、票據起訖號碼,並加蓋經手人印章後,交單位財務機構審核。

財務機構在下次購買票據時,應在票據購買證如實填寫票據使用、結存和收款金額以及上交財政專戶等情況,財政部門審核無誤,在票據購買證上填寫核銷日期並加蓋財政部門專章和核銷人印章,方可再購買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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