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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2023年農村合作醫療繳費

國家稅務總局韓城市稅務局

韓城市醫療保障局

關於2023年度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參保繳費的通告

凡具有韓城戶籍(除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人員)的所有城鄉居民,及非韓城戶籍(含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人員,長期在我市生活且未在戶籍地參加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都屬於參保對象。

2022年9月25日-12月20日為集中參保繳費期。

(壹)2023年度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標準為960元,其中:財政補助每人每年610元,個人參保繳費標準每人每年350元。

(二)享受參保資助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財政按政策規定給予參保補助;可享受多重身份參保資助的參保人員,只能按壹種身份享受對應的參保資助政策,不能重復享受參保資助政策。

1、民政局認定的特困人員、孤兒(含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參保個人繳費由醫療救助資金給予全額補助,個人不繳費。

2、民政局認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享受財政資助後個人繳納200元。

3、鄉村振興局認定的納入監測範圍的農村易返貧致貧人口(脫貧不穩定戶、邊緣易致貧戶、突發嚴重困難戶),享受財政資助後個人繳納200元。

4、鄉村振興局認定的返貧致貧人口,享受財政資助後個人繳納200元。

(壹)參保渠道

稅務部門無信息的新增擬參保人員,或新參保年度需調整參保繳費地的人員,可以通過以下渠道辦理參保登記。

1、“線下”參保。須持本人戶口本等戶籍地有效證明、長期居住地公安部門制發的居住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證,前往戶籍或居住證所在地村(社區)醫保服務室、鎮(街)醫保服務站或市醫保經辦中心辦理參保登記。

2、“線上”參保。下載陜西醫保手機APP或微信、支付寶搜索“陜西醫保”小程序,註冊後在“服務-個人業務申報”子目錄下,可為本人及他人辦理參保登記,也可為本人辦理停保業務。

2023年度我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采用以下渠道辦理繳費。

1、合作銀行繳費渠道

中行:櫃面、手機銀行

信合:櫃面、ATM、網銀、手機銀行、E終端、多功能自動櫃員機

建行:櫃面、智慧櫃員機、微信公眾號、手機銀行、悅生活網站、裕農通、掃碼支付

工行:櫃面、手機銀行、銀行網點智能終端

農行:櫃面、掌銀、惠農通

2、第三方繳費渠道

銀聯:雲閃付APP

微信:城市服務-陜西醫保繳納-城鄉居民醫療保險

支付寶:市民中心-社保-社保繳費-陜西社保繳費功能

3、稅務部門繳費渠道

繳費人可關註陜西稅務微信公眾號,通過納稅服務-社保繳費功能進行繳費。

(壹)繳費人通過金融機構各渠道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的,以電子訂單支付憑證、自助設備機打小票或者對應銀行櫃面打印的《陜西省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繳費專用票據》為繳費依據。

(二)繳費人通過陜西稅務微信公眾號、銀聯“雲閃付”、光大銀行微信小程序“社保雲繳費”、支付寶繳納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電子訂單的支付憑證可以作為繳費依據,確需紙質繳費票據的,請通過銀行櫃面繳費並領取專用繳費票據或在繳費完成3日後前往參保地對應主管稅務部門辦稅服務廳打印完稅證明。

(三)線上憑證獲取方式。繳費人通過任意渠道完成繳費3日後,可通過“支付寶-市民中心-社保”選擇城鄉居民社保繳費憑證進行打印;或搜索“陜西省電子稅務局”,選擇“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稅收完稅(費)證明”進行打印。

1、職工醫保斷保人員

參加職工醫保期間當年發生中斷參保後需參加當年居民醫保的人員,應中止原參保關系後及時辦理居民醫保參保登記。按照全省統壹規定的個人繳費標準完成繳費後,待遇享受期從參加居民醫保繳費後的次月算起至12月31日或再次變更日。

2、新生兒

(1)2023年1月1日起出生的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90天內須在新生兒戶籍地辦理戶籍手續取得身份證號碼,在醫保經辦部門辦理參保登記,使用新生兒本人真實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繳納出生當年醫療保險費,待遇享受期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當年12月31日;新生兒當年出生90天內未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如享受出生當年醫保待遇,按全省確定的參保年度個人繳費標準繳納個人參保費用,繳費完成後,待遇享受期為出生當年繳費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兒出生日期距離當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當年醫保待遇,須在出生後90天內繳納出生當年醫療保險費,待遇享受期為出生之日至當年12月31日;如享受出生次年醫保待遇,須在出生後90天內繳納出生次年醫療保險費,待遇享受期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內繳納相應年度醫療保險費,不能享受對應年度的醫保待遇。

(3)新生兒出生後死亡的,且監護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內為其參保繳費的,出生後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政策規定予以報銷。

參保個人在集中繳費期繳費的,醫保待遇享受期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不在集中繳費期參保繳費的需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特殊人群按規定標準繳費並完成參保登記的,其待遇享受期自繳費之日的次月起。未在集中繳費期參保繳費的壹般人員,不得享受參保年度的城鄉居民醫保待遇。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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