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要求變更名稱、負責人員、業務範圍、期限和住所時,應向原批準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後,向原登記機關和公安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和居留證件手續。更換代表時,需向新代表提交派出代表的外國企業或外國經濟組織的授權證明和簡歷。第四條外國企業在陜西設立常駐代表機構,應分別由下列機關審批:
(壹)貿易商、制造商、貨運代理公司,由省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審核,報對外經濟貿易部駐口岸專員辦事處審批;
(二)金融業和保險業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審核,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
(三)航空運輸業由Xi民航局審核,報中國民用航空局批準;
(四)其他行業,按照業務性質,分別由省政府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市政委、部、局審批。第五條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申請獲得批準後,外國企業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天內,持批準證書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取得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登記證有效期為壹年。逾期未辦理的,予以延期註冊。第六條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後,其人員和家屬應當持批準證書、登記證書和代表證書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居留手續,領取《中國人民和外國人居留證》。第七條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應當憑登記證,按照中國銀行的有關規定,在常駐中國銀行的分支機構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金融機構開立賬戶。第八條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應當憑登記證和有關證件,按照稅法規定,限期向主管稅務局辦理外國企業稅務登記手續,照章納稅。第九條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及其人員憑登記證和居留許可向Xi海關提出申請,並按海關的有關規定辦理辦公、生活自用物品和運輸工具的進口。第十條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聘用的工作人員及其他需要委托的服務,如購買辦公用品、租用車輛、租賃房屋等相關業務,由陜西省外國企業服務公司辦理。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需要聘用工作人員,省級外國企業服務公司應盡量在對口單位尋找匹配。匹配人員憑外國企業服務公司證書與常駐代表機構簽訂聘用合同,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工作證。第十壹條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依法保護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和人員的合法權益,並為其正常業務活動提供便利。第十二條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及其人員應當遵守中國的法律、法令和有關規定。違反《暫行規定》和本辦法的,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處理。其他違法行為按照中國現行法律法規處理。第十三條經批準設立的常駐代表機構未經依法登記的,應當自本辦法發布之日起30日內,持批準證書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關部門辦理手續。逾期不登記的,按照《管理辦法》和《外國企業稅務登記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四條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期滿或者提前終止業務活動,或者派出企業宣告破產的,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與稅收、債務等有關的問題。應當按照《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五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暫行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令、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