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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城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發展城市房地產市場,加強房地產市場管理,維護房地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開發、轉讓、抵押、房屋租賃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實施房地產市場管理,必須遵守本條例。第三條從事房地產開發、轉讓、抵押、房屋租賃和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四條開發、轉讓、抵押、出租房地產,必須依法取得或者變更土地使用權,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其他土地收益。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的轉讓、抵押、出租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五條房地產轉讓、抵押時,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第六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按照職權分工管理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工作。

市(地區)、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地產行業管理,規範房地產市場。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抵押和出租的管理和監督檢查。第二章房地產開發第七條設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設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在領取營業執照後30日內,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到地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審查,並頒發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第八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應根據城市規劃、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和市場需求確定,並經批準。第九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提出《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書》,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項目的性質、規模和開發期限;

(二)規劃控制指標和規劃設計要求;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建築的建設要求;

(四)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成後的產權界定;

(5)項目拆遷補償安置要求;

(六)項目管理模式;

(7)其他。第十條房地產開發項目通過招標方式確定開發企業。房地產開發項目招標應當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進行。

參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投標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

(二)自有資金占招標項目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三)具有與招標項目相適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第十壹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開發項目後,應持有關文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用地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方可開工。第十二條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執行《房地產開發項目建設條件意見》,勘察、設計、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符合國家有關設計、施工的技術標準和規範。第十三條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後,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後30日內組織相關部門進行綜合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第三章房地產轉讓第十四條房地產權利人可以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讓給他人。法律法規禁止轉讓的除外。

下列行為視為房地產轉讓:

(壹)以房地產作為股份與他人設立企業法人;

(二)壹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壹方或多方提供資金共同開發房地產的;

(三)因企業收購、兼並、合並或者分立,房地產轉移給新的權利人的;

(4)以房產抵債。第十五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條件。第十六條通過住房制度改革和享受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住房,單位購房補貼,按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買賣房地產時,房地產的其他* * *人、房屋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 *人有優先購買權,房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轉讓* * *和* * *所有的房地產,需要所有* * *人同意。第十八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現房,必須持下列文件到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銷售登記,經審查批準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後方可銷售:

(壹)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

(二)建設項目《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竣工驗收文件;

(三)商品房銷售計劃和物業管理措施;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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