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第二條、第三條中的“產品稅”修改為“消費稅”;
2?刪除第三條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
3?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教育費附加按照實際繳納的消費稅、增值稅和營業稅計征。教育費附加率為3%,與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同時繳納”;
4?第三條第七款修改為“稅務機關委托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教育費附加由征收單位同時征收”;
5?刪除第四條;
6?刪除第十條“本實施辦法由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7?第十壹條刪除“本實施辦法與《國務院關於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壹並實施”。二、對《陜西省〈地名管理條例〉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1?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
2?刪除第十三條“本辦法的規定由省地名委員會負責解釋”。三、對《陜西省人民政府關於不準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場所的具體周邊距離的規定》修改為:
1?將“1.4”改為“Xi西安鹹陽國際機場”,“Xi西安西關機場北豐登路口至西稍門的豐浩東路段,東小門至豐慶路口的勞動南路段”;
2?刪除“三、本規定的具體應用問題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四、對《陜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1?將第三條中的“勞動”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2?在第七條“勞動部”前增加“原”字;
3?將第十五條中的“勞動”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4?刪除第十八條中的“本辦法由省勞動廳負責解釋”。五、對《陜西省限制癡呆傻子出生試行辦法》作如下修改:
1?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七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
2?刪除第十九條“本辦法的具體應用由省衛生廳和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六、對《陜西省禁止早婚早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1?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八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
2?刪除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省民政廳、省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七、《陜西省實施〈幼兒園管理條例〉辦法》作如下修改:
1?第四條中的“財政、規劃、人事、勞動、城建、糧食、輕工、紡織等有關部門”修改為“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
2?刪除第七條第壹款中“農村幼兒園必須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合格,發給登記證書,並報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規定;
3?刪除第二十四條中“本辦法由省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的規定。八、對《陜西省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條中的勞動保障和人事部門、第十四條中的勞動保障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九、對《陜西省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1?將第三條、第十壹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中的“勞動行政部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
2?刪除第十七條“本辦法規定由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解釋”。十、對《陜西省實施〈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辦法》作如下修改:
1?刪除第六條第二款中“取得省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衛生許可證後”的規定;
2?刪除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頒發衛生許可證”的規定;
3?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加工、批發碘鹽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4?刪去第三十六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省人民政府鹽業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解釋”。十壹、對《陜西省殯葬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1?刪除第五條中的“地區行政公署”;
2?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十二、對《陜西省實施〈殘疾人教育條例〉辦法》作如下修改:
1?刪除第七條第二款中“學校根據接受義務教育的殘疾兒童、少年家庭的實際情況減免雜費”的規定;
2?將第十八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