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該部門必須具有依法管理社會事務的職能;
(二)有明確的行政執法崗位和具體的行政執法責任;
(三)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專業管理知識和行政執法能力;
(四)有執行公務、監督檢查或者公開審計任務的;
(五)必須是行政執法單位的正式工作人員。第六條各級行政執法機關在申領行政執法證件前,應當按照系統或者專業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培訓,使其熟悉執法內容、必要的法律知識和執法紀律。經考核合格後,發證機關發放行政執法證件。第七條陜西省行政執法證件實行壹人壹證制度。持證人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授權範圍從事行政執法活動。
行政執法人員執行公務或者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出示證件,表明身份。按照國家規定著裝的,應當著裝整齊。第八條行政執法證件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及時向發證機關報告,並在報紙上聲明作廢,經發證機關審核後予以補發。
持證人調離行政執法機關或者不再承擔行政執法任務的,由其所在部門負責收回其行政執法證件並移交發證機關。第九條各地各部門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證件的監督管理,及時查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法使用行政執法證件的舉報,並答復舉報人。第十條對偽造或者冒用行政執法證件、超越權限或者在非公務場合使用行政執法證件、以權謀私或者違法違紀的,發證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行政處分;需要取消行政執法資格的,由發證機關收回其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壹條本規定由省政府法制局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自行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從1996年10月1日起壹律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