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經營方式以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和按勞分配為原則。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第七條福利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按照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逐步完善企業內部多種形式的經濟承包責任制。要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實行民主管理。第八條福利企業可以實行行業歸口管理,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改進和更新設備,開發新產品,提高經濟效益。要全面推行質量管理體系,嚴格質量責任制,保證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對用戶和消費者負責。第九條福利企業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財經紀律,管好用好企業的各種資金。遵守國家價格管理,接受財政、審計、勞動和工資主管部門的監督。第十條國家對福利企業實行減稅、免稅後,減稅、免稅部分的70%以上納入企業發展基金,30%以下留作福利基金。因故關閉的企業,在其減免稅中列入企業發展基金,交由民政部門或主辦單位繼續用於發展殘疾人福利事業。第十壹條民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直接開辦的福利企業實行利潤分成,堅持多留少給,給企業休養。比例由各地自行確定,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過凈利潤的30%。提取的利潤應主要用於新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新產品試制。第十二條福利企業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和財力。第十三條福利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嚴禁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第十四條福利企業應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搞好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實現安全文明生產。第十五條福利企業應當從工作安排和勞動定額等方面照顧殘疾職工,保障其基本生活。第十六條計劃、物資、銀行和各行業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和照顧福利企業生產建設所需的資金、原材料、燃料和技術,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第十七條福利企業的分立、合並、終止以及變更生產經營範圍的登記,應經民政部門同意,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福利企業分立、合並、終止時,必須依法保護財產,清理債權債務。第十八條福利企業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證書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內省民政部門負責解釋。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