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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以下簡稱福利企業)的管理,促進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省國有、集體和個體福利企業,福利企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第三條福利企業是為安置具有壹定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就業而設立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特殊企業。安置殘疾人是指盲人、聾啞人、肢體殘疾人和智力殘疾人。凡開業三年以上,殘疾人達到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福利企業為福利企業。福利企業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第四條設立福利企業,由縣(市、區)以上民政部門審批,發給福利企業證書,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再向稅務部門申請減免稅,方可經營。未經民政部門批準,不得視為福利企業,不能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支持。第五條民政部門應加強對福利企業的管理、指導、扶持和監督,維護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發揮在辦廠方向、暢通渠道、信息咨詢等方面的監督、協調和服務作用。第六條興辦福利企業的資金主要通過集體投資、社會和個人集資、橫向經濟聯合和銀行貸款等方式籌集。

企業的經營方式以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和按勞分配為原則。企業具有法人資格。第七條福利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和任期目標責任制。按照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逐步完善企業內部多種形式的經濟承包責任制。要完善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實行民主管理。第八條福利企業可以實行行業歸口管理,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改進和更新設備,開發新產品,提高經濟效益。要全面推行質量管理體系,嚴格質量責任制,保證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對用戶和消費者負責。第九條福利企業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嚴格財經紀律,管好用好企業的各種資金。遵守國家價格管理,接受財政、審計、勞動和工資主管部門的監督。第十條國家對福利企業實行減稅、免稅後,減稅、免稅部分的70%以上納入企業發展基金,30%以下留作福利基金。因故關閉的企業,在其減免稅中列入企業發展基金,交由民政部門或主辦單位繼續用於發展殘疾人福利事業。第十壹條民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直接開辦的福利企業實行利潤分成,堅持多留少給,給企業休養。比例由各地自行確定,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過凈利潤的30%。提取的利潤應主要用於新建、擴建、技術改造和新產品試制。第十二條福利企業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和財力。第十三條福利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嚴禁違章作業和違章指揮。第十四條福利企業應不斷改善勞動條件,搞好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實現安全文明生產。第十五條福利企業應當從工作安排和勞動定額等方面照顧殘疾職工,保障其基本生活。第十六條計劃、物資、銀行和各行業主管部門要積極支持和照顧福利企業生產建設所需的資金、原材料、燃料和技術,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困難。第十七條福利企業的分立、合並、終止以及變更生產經營範圍的登記,應經民政部門同意,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福利企業分立、合並、終止時,必須依法保護財產,清理債權債務。第十八條福利企業違反本辦法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應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吊銷證書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內省民政部門負責解釋。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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