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費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擔相結合的原則籌集。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洪工作的統壹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社會力量,采取措施加強防洪工程設施建設,鞏固、提高防洪能力;加強對單位和個人進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識,提高水患意識,增強依法防洪的自覺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防洪的組織、協調、監督、指導等日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分工履行防洪工作職責。第六條 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在所管轄的範圍內,行使法律、法規規定和省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門授予的防洪協調和監督管理職責。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防洪工程設施和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並有權依法制止和檢舉破壞防洪設施的行為。第八條 對在防汛抗洪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 防洪規劃第九條 防洪規劃按照下列規定制定:
(壹)黃河、渭河、漢江、三門峽庫區等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和跨省河流的防洪規劃,按照《防洪法》第十條的規定制定。
(二)洛河、涇河、灃河、嘉陵江、丹江、無定河的防洪規劃,由河流所在地的市(地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分段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三)其他跨市(地區)、縣(市、區)河流的防洪規劃,由市(地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河流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分別經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審查提出意見後,報市(地區)人民政府批準。
(四)縣域內河流的防洪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第十條 城市防洪規劃由城市人民政府組織水行政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流域防洪規劃和上壹級人民政府區域防洪規劃編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審批程序批準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縣城防洪規劃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流域防洪規劃編制,由市(地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報市(地區)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壹條 經批準的防洪規劃須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修改防洪規劃,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不得擅自修改。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山洪可能誘發的山體滑坡、崩塌、泥石流的防治納入區域性防洪規劃,劃定重點防治區,建設觀測、預警預報設施,落實監測人員,制定和落實避險和逃險方案。
城市、村鎮和居民點及工廠、礦山、鐵路、公路、電站、通信等布局應當避開山洪威脅;已經建在受山洪威脅地方的,應當由當地人民政府有計劃地組織搬遷或采取防禦措施。第十三條 依法劃定的防洪規劃保留區,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告,並明確界限,設立標誌。
防洪規劃保留區內不得建設與防洪無關的工程設施。對防洪規劃保留區內現有的工程設施及村莊,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外遷計劃,並組織實施。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工礦建設項目確需占用防洪規劃保留區內土地的,按照《防洪法》第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在江河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等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附具符合防洪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規劃同意書由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第三章 河流治理與工程設施管理第十五條 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管轄範圍內的河流規劃治導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市(地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三門峽庫區管理機構制定,經省人民政府審查後,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跨市(地區)江河的規劃治導線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所在地的市(地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經有關市(地區)人民政府審查提出意見後,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跨縣(市、區)河流的規劃治導線,由市(地區)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縣級人民政府審查提出意見後,報市(地區)人民政府批準。
其他江河的規劃治導線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河流規劃治導線和河水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