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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慈善法》辦法

第壹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和國慈善法》,規範慈善活動,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誌願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慈善活動以及與慈善有關的活動,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慈善活動,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捐贈財產或者提供服務等方式,自願開展的下列公益活動:

(壹)扶貧、濟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優撫;

(三)救助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害;

(四)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

(五)防治汙染和其他公害,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六)符合《中華人民***和國慈善法》規定的其他公益活動。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慈善事業發展作為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建立由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和慈善行業組織參與的慈善工作協調機制,指導和推動慈善事業健康發展。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慈善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民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做好慈善相關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支持和協助開展慈善活動。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慈善文化建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慈善文化,借鑒國際先進慈善文化成果,培育公民慈善意識。第七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慈善獎,每兩年評選表彰壹次。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對為慈善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八條 每年9月5日“中華慈善日”所在周為“陜西慈善周”。第九條 鼓勵興辦慈善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過公益創投、孵化培育、人員培訓、項目指導等方式,為初創期慈善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和能力建設服務,提升慈善組織發展能力。第十條 慈善組織應當依法設立。

鼓勵和支持《中華人民***和國慈善法》公布前已經設立並符合慈善組織法定條件的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在辦理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性組織設立登記時,對符合慈善組織法定條件的,可以經由其提出申請,同步將該非營利性組織登記為慈善組織。第十壹條 慈善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開展慈善活動,設立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明確職責權限。

慈善組織應當對重大慈善項目立項和變更、重大投資方案制定和變更、捐贈財產用途變更等事項,按照慈善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規定,遵守重大事項決策程序。第十二條 慈善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會計核算和監督制度,按照規定開立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專戶管理,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完整。第十三條 慈善組織自完成設立登記或者認定時起,同步取得出具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票據資格,可以憑標註慈善組織屬性的登記證書向財政部門申領公益事業捐贈票據。

省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稅務部門,根據慈善組織註冊登記和開展慈善活動、信用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等情況,及時更新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贈稅前扣除票據資格的慈善組織名單,並向社會公告。第十四條 慈善組織應當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不得以新聞發布、廣告推廣等形式代替應當履行的義務。信息公開應當真實、完整、及時。第十五條 慈善組織應當在其網站上公布其章程及各項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和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名單,辦事機構負責人名單,公開募捐的方案,公開招募誌願者的要求,第三方的評估結果等信息。

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定期在其網站公布下列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壹)募捐財產的數量、種類、使用和剩余情況;

(二)慈善拍賣、信托、投資收入和使用情況;

(三)慈善項目實施以及開展其他重大活動的情況;

(四)慈善組織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

(五)受益人的基本情況和救助的原因、效果;

(六)慈善組織及其負責人信用記錄情況;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公開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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