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和改革、財政、建設、科技、國土資源、勞動和社會保障、商務、質監、工商、稅務、環保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進行指導和服務。第五條 省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和中小企業發展產業指導目錄,結合本省企業的區域發展狀況,確定並公布扶持重點,引導中小企業發展。第六條 中小企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
中小企業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義務,依法經營,誠信經營,不得損害社會公***利益和職工合法權益。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發展中小企業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第二章 資金支持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根據財政收入新增情況逐步增加。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專款專用。具體管理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中小企業工作部門制定。第九條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用於下列事項:
(壹)創業輔導和服務;
(二)支持信用體系建設;
(三)支持信用擔保體系建設;
(四)支持技術創新、技術改造、技術服務和管理創新;
(五)支持中小企業服務機構開展培訓和咨詢;
(六)支持專業化發展、產業集群和與大企業的協作;
(七)支持節能、降耗、減排,實現清潔生產和安全生產;
(八)支持開拓國內、國際市場以及開展國內區域和國際合作交流;
(九)其他事項。第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根據國家金融政策,調整信貸結構,創新信貸方式,改善中小企業的融資環境,完善中小企業信用等級評估和授信制度,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結算、財務咨詢、投資管理等方面的服務。
金融機構對中小企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市場發展前景、技術含量高、經濟效益好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技術改造項目,應當優先提供信貸支持。第十壹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和引導中小企業通過債券融資、股權融資、項目融資、上市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方式直接融資。
鼓勵典當業、融資租賃業為中小企業提供短期和中長期融資。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中小企業工作部門應當組織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推動建立擔保機構的準入制度、信用評估和風險控制制度,加強對信用擔保機構的監管。
鼓勵民間資本和境外資本投資設立擔保機構和企業間互助性擔保機構。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出資支持設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應當實行政企分開和市場化運作,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幹預具體擔保業務。
省人民政府出資設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為列入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各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提供再擔保服務。第十四條 鼓勵各類擔保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信用擔保,對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和再擔保機構從事擔保業務的收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有關稅收減免政策。第三章 創業扶持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支持創辦中小企業的政策,鼓勵中小企業進入現代服務業,鼓勵科技創新型和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發展,建立完善創業服務體系,降低創業成本,改善創業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保護中小企業平等參與市場競爭的權利,不得限制中小企業進入法律、行政法規未明令禁止的行業和經營領域。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中小企業用地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城鄉建設規劃,為創辦中小企業提供條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利用原有存量建設用地和閑置廠房等,改造建設創業基地,為創業人員和中小企業提供生產、經營場所。
中小企業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設立企業,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以依法取得的非農業用地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
中小企業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