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控,2006年9月,犯罪嫌疑人郭惠平(湖南永興縣人)、許(在逃)在潼關縣註冊成立潼關有色金屬有限公司,許任董事長,郭任法定代表人、總經理。來自湖南永興縣的曹世平和王蘭香分別被任命為副總經理和出納。為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郭某、徐某利用國家對廢舊物資回收的稅收優惠政策,與潼關縣廢舊物資回收公司簽訂了年租金30萬元的租賃協議,指定郭愛如(在逃)為經理負責經營,河南孟州人姚為回收公司會計。
2006年6月5日至2006年2月,許入股潼關縣銀制品加工廠,該廠由潼關於2004年註冊,李分別持有40%和60%的股份。
2007年2月,徐某、郭惠萍代表公司與潼關華鑫銀業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各持股50%,取得華鑫公司國標銀加工生產經營權,並委派犯罪嫌疑人李元德(在逃)為華鑫公司副總經理,負責經營管理,委派(湖南永興縣人)為出納,代表徐某監督華鑫公司資金周轉。
2006年6月至2007年3月,曹世平根據徐止平的指示,將實際納稅額控制在65438+銷售收入的0.7%以下,根據惠今公司、華鑫公司和華福廠銷售白銀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稅額,計算出廢舊物資銷售發票的抵扣稅額,分別交給王蘭香和李福祥。王、將上述三家企業購買的含銀廢料以預付款的形式通過銀行匯給回收公司。郭指使姚等人按清單向三家企業開具廢舊物資銷售發票,後將預付款匯入許、王賽蓮、控制的個人賬戶,造成回收公司與等三家企業有實物交易的假象。
短短5個月,回收公司向潼關縣國稅部門申報領取廢舊物資銷售發票5000份,開具4581份,總金額4.5億元。其中,上述三家企業取得4519張發票,抵扣4200余萬元,其余62張發票分別開具給潼關縣恒通珠寶公司和潼關縣太耀秦晉鐵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