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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綜合保稅區條例

第壹條為促進和保障汕頭綜合保稅區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汕頭綜合保稅區的規劃、建設、管理、服務和經營活動。

本條例所稱綜保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具有保稅加工、保稅物流和保稅服務功能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第三條綜保區依法實施貿易投資特殊優惠政策,落實相關稅收和外匯管理政策。

推動綜保區與中國(汕頭)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政策聯動、功能互補、優勢疊加,支持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復制推廣符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政策的創新制度措施,鼓勵綜保區與汕頭港聯動發展。

鼓勵境內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在綜保區投資、興辦企業或者設立機構依法經營,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綜保區建設和發展的統籌規劃和領導,及時研究解決綜保區建設和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應當每年通過政府工作報告或者專項工作報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綜保區的建設和發展情況。第五條綜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依法行使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市政管理職權。管委會具體行使的市政管理權限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濠江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綜保區的開發建設。第六條管委會應當按照統壹管理、權責壹致、順暢高效的原則,建立適應開放型經濟和體制創新的管理體制。管委會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協調綜保區的改革發展和體制機制創新,制定和實施各項管理制度;

(二)編制綜保區發展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按法定程序報批後組織實施;

(三)依法管理土地使用;

(四)組織編制產業發展目錄,組織推進招商引資、產業布局、開發建設,按照權限審批投資項目,協調綜保區重點投資項目建設;

(五)負責綜保區建設、投資貿易、企業服務、人才引進、科技推廣、安全生產、金融、統計、發展改革、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監管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

(六)協調和配合區內海關、稅務、公安、市場監管等單位的行政管理工作;

(七)履行國務院、廣東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第七條市、濠江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通過授權或者委托,調整管委會履行職能需要且能夠有效承擔由管委會行使的行政職權。

市、濠江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通過授權或委托方式由管委會行使行政職權調整,管委會應主動做好銜接落實工作,及時將承接的行政職權納入行政職權目錄管理,確保相關責任落實到位。有關部門要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管,明確事中事後監管措施。依法不能授權或者委托管理權限的,有關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綜保區內派出機構或者執法人員。第八條管委會可以根據改革創新發展的需要,編制行使相關行政職權的目錄,依照法定程序報經主管部門批準後,向社會公布實施。

管委會應當自本條例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公布第壹批行政職權;目錄內容如有調整,應當及時更新。第九條管委會應當與濠江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建立健全溝通協調、聯合執法的工作機制。

未委托給管委會的行政職權,以及未由管委會承擔的民政、公安、消防、生態環境、文化、教育、衛生、交通、食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和社會管理的公共* * *服務事務,由市有關部門和濠江區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依法辦理。第十條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綜保區管委會的功能定位、管理體制和職責,建立有利於綜保區建設和發展的財政保障制度,管委會按照有關規定自主安排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取得的收入和資金。

中央和省級財政下達的轉移支付資金和市級預算下達的資金,由管委會按照有關規定自主安排,用於綜保區的建設和發展。

管委會應當建立健全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市財政部門的績效評價和審計部門的審計。第十壹條管委會可以公開聘請政府服務人員承擔相關輔助工作,並根據績效考核結果合理確定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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