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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還適用?

文 | 白雁軍 陳斌

在我國金稅系統建立和完善後,是否還存在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本文試圖通過對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政策和背景進行分析,並結合相關案例,分析當前在適用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遇到的問題。

壹、善意取得增值稅發票的政策依據

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主要依據國稅發〔2000〕187號文件規定,之前對納稅人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無論是否善意,都有可能被稅務機關依據相關文件對納稅人按偷稅或騙取出口退稅進行處罰,從而引起了很大的爭議。

國稅總局經研究後,借鑒了民法意義上的“善意取得”概念,出臺了國稅發〔2000〕187號文件,規定了同時滿足四個條件(1)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2)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3)專用發票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4)且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貨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滿足四個條件取得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被認定為善意取得,購買方可不受行政處罰,但是不得抵扣進項稅。

二、國稅發〔2000〕187號文件的背景

分析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要了解國稅發〔2000〕187號文件所處的時代背景。當時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尚未普及,手寫版增值稅專用發票尚在大量使用(手寫版增值稅專用發票正式停開是2003年1月1日,停止手寫版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是2003年4月1日)。有銷貨方非法購買空白發票或非法使用別人的專用發票以自己的名義開具,或者采用“陰陽票”方式(既銷貨方開具給購買方的銷貨聯和自己留存聯不壹致)。而購貨方取得手寫版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在發票認證環節通過防偽稅控稽核系統進行發票比對,就有了國稅發〔2000〕187號文件規定的情形發生,既雙方購銷雙方的交易是真實發生的,但是銷貨方違法開具的專用發票,而購買方毫不知情進行了抵扣,這種情形才稱之為善意取得。

三、金稅系統完善後不存在

“善意取得”發票情形

(壹)我國金稅系統已建立和完善

自2003年4月1日後,手寫版增值稅專用發票停止使用,銷售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是使用密鑰向稅務機關領取發票加密數據,納稅人通過密鑰和從稅務機關領取的紙質發票對應開具,具有壹些列防偽系統。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需要通過金稅系統網上認證,此過程是通過稅務機關大數據稽核和解密的過程。手工票時期通過非法取得發票填寫自己公司的名稱、蓋自己的發票章讓受票方抵扣,或者陰陽票幾乎不可能發生。也就是說不存在購銷雙方交易真實發生,銷售方使用非法手段開具發票而購買方不知情的的情形發生,因此國稅發〔2000〕187號文件的適用場景不存在。

(二)關於掛靠開票的問題

關於善意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涉及到掛靠開票的問題。

例如:乙方借用甲方名義銷售自己的貨物給丙方,使用甲方名義和丙方簽訂合同,甲方向丙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丙方向甲方支付貨款,乙方以甲方名義向丙方發運貨物。在這個情況下,實際銷售貨物是乙方,但是“四流”均采用甲方名義,丙方均不知情。

在該案情形下,稅務機關能否認定乙企業屬於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而適用187號文件進行處理呢?筆者認為,丙企業的行為不符合187號文件規定的“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條件(1)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3)專用發票註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因為甲企業和丙企業沒有真實交易,實際銷售方是丙企業,但發票名稱及蓋章的是甲企業。所以,這種情形也不屬於187號文規定的善意取得,應該屬於掛靠經營。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規定進行處理,不屬於接受虛開增值稅發票。

四、對增值稅善意取得制度要慎用

通過以上的分析,187號規定的增值稅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背景條件已不存在。但是現在稅務稽查人員經常運用該條款進行執法,大部分情況是上遊企業疑似發生增值稅發票虛開問題,其主管稅務機關向下遊企業主管稅務機關發送《已證實虛開通知單》,要求下遊企業稅務主管機關進行協查。受托方稽查局在收到《已證實虛開通知單》後,按照《稅務稽查案件辦理程序規定》有關規定應當立案檢查,並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相應處理。

下遊稅務機關如果不能查證其所管轄企業屬於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企業應是正常取得增值稅發票,是可以抵扣的,這是正常邏輯。往往這種情況下,下遊稅務機關會尋求“穩妥”的處理,依據187號文和上遊機關發送的《已證實虛開通知單》謹慎執法,認定下遊企業是善意取得發票,不得抵扣進項稅,也不做其他處罰。看似很穩妥的執法,其實不利於保護下遊企業的合法權利。

綜上,在我國金稅系統日益完善,特別是金稅三期系統的推廣普及,稅務機關大數據分析能力日益強大,187號規定的善意取得制度已經沒有存在的條件。如果是掛靠經營應該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進行處理。稅務機關收到其他稅局的《已證實虛開通知單》,要按照程序進行調查,確屬於取得虛開發票的要按照規定處理,如果不屬於取得虛開發票的要允許企業抵扣。不能簡單依據187號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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