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企業的小額采購並沒有與供應商簽訂合同,但是系統中有“采購訂單”,記錄著貨物的名稱、型號、數量、單價、總金額。這些采購訂單需要繳納印花稅嗎?讓我們和邊肖壹起來看看吧。希望對妳有幫助。《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證件為應稅證件:1。購銷、加工合同、建設工程合同、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貸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二款規定,具有合同性質的文件,是指各種名稱的協議、合同、契約、文件、確認書等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壹條規定,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署的各類應稅憑證征收印花稅。根據上述規定,對於未簽訂正式購銷合同,但具有替代合同效力的其他文件或憑證,可以明確雙方的供求關系,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也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系統中的“采購訂單”屬於以電子形式簽署的應稅憑證的,按要求加蓋。以上是邊肖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相信大家通過以上的知識已經有了大概的了解。如果遇到更復雜的法律問題,請登陸網站進行律師在線咨詢。
法律客觀性: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個人無償捐贈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二)個人捐贈房地產,應當向受贈人全額繳納契稅。納稅人在繳納契稅、印花稅時,必須提交經稅務機關審核簽字的《個人捐贈不動產登記表》,稅務機關(或其他稅務機關)應在納稅人的契稅、印花稅繳款憑證上加蓋“個人捐贈不動產”印章,並免費在《個人捐贈不動產登記表》上加蓋“個人捐贈不動產”印章。稅務機關應積極與房管部門溝通協調,爭取房管部門為持有蓋有“個人無償贈與”印章的契稅完稅證明的個人辦理捐贈財產權利轉移登記手續,對未持有蓋有“個人無償贈與”印章的契稅完稅證明的個人不予辦理捐贈財產權利轉移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