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法律關系來說,租賃和聯營是不同的法律關系,簽訂不同的合同,相應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
2、從財稅角度,聯營是由商場統壹收銀,相應的財務流程和稅務流程也是不同的。而租賃櫃臺通常自收銀,自己完稅,但是通常也有租賃櫃臺是由商場統壹收銀的,在這種情況下租賃的商家不需用提供稅票僅提高完稅證明即可(當然也有個別的租賃櫃臺也要提供稅票的,也有很多聯營制商場采用包稅制的)。不過即便是聯營櫃臺由於通常商場對銷售是有最低銷售額要求的,實質上這“最低銷售額要求”也可以看作是變相的租賃。
3、從人員管理角度,聯營制的商場對營業員的管理比租賃制的商場管理面更寬介入程度更深。
4、從品牌和商品角度來說,聯營制的商場對這些方面的管理比租賃制的商場管理面更寬介入程度更深。聯營制的商場會更積極主動地選擇品牌規劃品牌組合,而租賃制的商場通常是以價高者優先原則來考慮品牌和櫃位。而對貨品的管理,聯營制的商場對此管理更強。
5、從企劃角度,聯營制商場力度更大,對聯營專櫃的配合要求更強硬。
租賃的商場旱澇保收,而聯營的商場則風險各半,所以即便是聯營制的商場也存在櫃臺租賃形式,而租賃制的商場卻鮮見聯營櫃臺。從整體來說目前國內銷售位居前列的商場杭州大廈、銀泰、八百伴均以聯營櫃臺為主。而租賃制為主導的商場其發展方向基本上就是我們常說的SHOPMALL,吃喝玩樂購物壹站式服務的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