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報價扣除商業折扣以後的實際成交價格才是應收賬款的入賬價值,商業折扣對會計核算不產生任何影響。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 [1993]154號文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因此,在納稅實務中要特別註意“銷售額與折扣額須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這壹點。之所以要對商業折扣規定銷售額與折扣額須在同壹張發票上分別註明,這是從保證增值稅征稅、扣稅相壹致的角度考慮的。如果允許對銷售額開壹張銷售發票,對折扣額再開壹張退款紅字發票,就可能造成銷貨方按減除折扣額後的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而購貨方卻按未減除折扣額的銷售額進行抵扣的問題。這種造成增值稅計算征收混亂的做法是稅法所不允許的。
另外,商業折扣僅限於貨物價格的折扣,如果銷貨方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於實物折扣的,則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且該實物應按《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的中“無償贈送他人”計算繳納增值稅。商業折扣是指企業為促進商品銷售而在商品標價上給予的價格扣除,因而不影響銷售商品收入的計量。稅法對商業折扣的定義與會計準則是壹致的。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釋義及適用指南》的解釋,銷售貨物涉及商業折扣的,應當按照商業折扣後的金額確定銷售收入金額。由此可見,商業折扣的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