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地產的“售後回租”業務常用於各種商業地產的宣傳推廣。壹般來說,是指開發商向購房者出售商鋪、寫字樓等物業,同時與購房者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壹種特殊銷售模式。購房者購買的商品房將在壹定期限內由開發商租賃經營,開發商承諾給予購房者壹定比例的租金回報。在這種模式下,投資者可以預期商業地產持續升值帶來的投資收益,享受穩定的租金回報,因此可以享受“低風險投資,高收益回報”,而不必努力工作。然而,在這種模式下,投資者也面臨著許多不確定的經營風險,包括許多涉稅風險。
壹是稅收政策適用錯誤的涉稅風險,混淆了不動產的“售後回租”和動產的“融資租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13號關於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是指承租人以融資為目的,將資產出售給經批準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後,從融資租賃企業租回資產的行為。融資售後回租業務中承租人出售資產時,資產的所有權以及與資產所有權相關的壹切報酬和風險並未完全轉移。而“售後回租”通常是向普通個人投資者出售房產,而不是向有相應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出售。也就是說,商業地產的“售後回租”業務不同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13號規定的“融資租賃”業務。開發商向個人投資者銷售房地產時,應按“銷售房地產”征收相應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因此,商業地產企業在辦理“售後回租”業務時,如果不能準確界定政策文件的適用範圍,很容易因稅收政策的濫用而引發涉稅風險。
二是租賃支出用於沖抵購買價款,降低銷售收入,導致計稅依據適用錯誤,存在偷稅漏稅的涉稅風險。
商業地產企業辦理的是“售後回租”業務,涉及兩項經濟業務:向購房者收取購房款和支付租金。實踐中,很多企業將兩項經濟業務合二為壹,即以租金來沖抵相應的購房款或首付款。眾所周知,存在巨大的偷稅漏稅風險,無形中降低了銷售環節的計稅依據和未來租賃環節的計稅依據。在這種情況下,稅法明確規定,這種售後回租業務應分解為銷售和租賃兩種經濟業務,分別處理。
三、個人投資者收取租金,開發商未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風險。
在商業地產“售後回租”的推廣模式下,購買者往往是個人,這些投資者在獲得租金收益的同時,需要繳納相應的增值稅及其附加費、房產稅、個人所得稅等等。對於這種經濟商業模式,商業地產企業應當履行法定的代扣代繳義務。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抵扣應納稅款的,處未抵扣應納稅款50%至3倍的罰款。因此,商業地產企業如果不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將面臨相應的稅收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