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契稅;90平米以下首次購房按房價1%支付;90?140平方米以下的按1.5%繳納,140平方米以上的按3%繳納。(由買方承擔)
2.銷售不動產營業稅:賣方取得產權滿五年的,免征銷售不動產營業稅;賣方取得產權未滿五年的,按房價的5.5%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由賣方承擔)
3.土地增值稅:出賣人取得產權滿五年免征土地增值稅,未滿五年繳納1%房價款。(由賣方承擔)
4.個人所得稅:賣方取得產權滿五年的,免征個人所得稅,賣方取得產權不滿五年的,繳納增值部分的20%。(由賣方承擔)
5.印花稅:房價的萬分之壹(買賣雙方各承擔壹半)。
6.房屋交易手續費:買賣雙方各承擔房屋建築面積∕㎡3元。
7.產權登記費:80元,由買受人承擔。
8.房屋評估費:房屋評估金額的0.5%(由委托方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法》第三條契稅稅率為3%至5%。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確定不同的稅率。
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壹)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和出售,房屋的出售,為土地、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確定的交易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和實物及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互換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等土地、房屋所有權的無償轉讓,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出售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與調劑價格的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予以核定。
第五條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法》第五條依據如下:
(壹)應稅合同的計稅依據為合同所列金額,不含規定的增值稅;
(2)應稅產權轉讓憑證的計稅依據為產權轉讓憑證所列金額,不含規定的增值稅;
(三)應稅業務賬簿的計稅依據為賬簿記錄的實收資本(股本)和資本公積總額;
(4)證券交易的計稅依據是交易金額。
第六條應稅合同或者產權轉讓文件未載明金額的,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確定。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計稅依據的,應當按照訂立合同和產權轉移時的市場價格確定;依法應當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八條印花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乘以適用稅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