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理財業務是指銀行理財子公司接受投資者委托,按照與投資者事先約定的投資策略、風險承擔和收益分配方式,對受托的投資者財產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第三條 銀行理財子公司開展理財業務,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職地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財職責,遵守成本可算、風險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則,嚴格遵守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第四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銀行理財子公司及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與其他金融管理部門加強監管協調和信息***享,防範跨市場風險。第二章 設立、變更與終止第五條 設立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采取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銀行理財子公司名稱壹般為“字號+理財+組織形式”。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不得在其名稱中使用“理財有限責任公司”或“理財股份有限公司”字樣。第六條 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符合《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和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章程;
(二)具有符合規定條件的股東;
(三)具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最低註冊資本;
(四)具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並具備充足的從事研究、投資、估值、風險管理等理財業務崗位的合格從業人員;
(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體系,具備支持理財產品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和單獨核算等業務管理的信息系統,具備保障信息系統有效安全運行的技術與措施;
(六)具有與業務經營相適應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設施;
(七)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七條 銀行理財子公司應當由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註冊成立的商業銀行作為控股股東發起設立。作為控股股東的商業銀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壹)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內部控制機制和健全的風險管理體系;
(二)主要審慎監管指標符合監管要求;
(三)財務狀況良好,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四)監管評級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已采取有效整改措施並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認可的除外;
(五)銀行理財業務經營規範穩健;
(六)設立理財業務專營部門,對理財業務實行集中統壹經營管理;理財業務專營部門連續運營3年以上,具有前中後臺相互分離、職責明確、有效制衡的組織架構;
(七)具有明確的銀行理財子公司發展戰略和業務規劃;
(八)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和委托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九)在銀行理財子公司章程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托,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除外;
(十)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第八條 境內外金融機構作為銀行理財子公司股東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
(二)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和納稅記錄;
(三)經營管理良好,最近2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經營記錄;
(四)財務狀況良好,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
(五)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不得以債務資金和委托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
(六)在銀行理財子公司章程中承諾5年內不轉讓所持有的股權,不將所持有的股權進行質押或設立信托,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除外;
(七)符合所在地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要求;境外金融機構作為股東的,其所在國家或地區金融監管當局已經與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建立良好的監督管理合作機制;
(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規章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