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直接辦理上海居住證。
申請居住證:
投標條件
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
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
申請材料
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
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
有效身份證明
居民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擬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居住證明。
自購住房居住的,須提供相應房產證復印件(驗原件);
居住在出租房屋的,須提供相應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住單位宿舍的,須提供單位出具的宿舍證明;
住在親友家的,須提供居(村)委會出具的寄宿證明。
除上述基本材料外,申請人還應根據自身情況和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其他的
來上海就業的,提供6個月以上期限的勞動(聘用)合同復印件(驗原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的證明;
來上海投資經營或從事個體經營的,應提供企業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復印件(驗原件)和參加本市職工社會保險滿6個月的證明。
處理過程
申請人本人向居住地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居住地街道(鄉鎮)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指導申請人填寫《上海市居住證申請表》,確認簽字,核對材料;?
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需要填寫的內容,並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材料齊全的,在居住證信息系統登記信息並拍照,出具《上海市居住證》受理回執。?
憑個人身份證和受理回執領取證書。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
(2017 165438+10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58號令發布)
第1條(立法目的)
為保障國內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人口服務和管理,提高政府服務水平,促進本市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申領、發放、使用和積分管理。
第三條(職責分工)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協調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公安部門負責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證件的管理。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居住證積分管理。
教育、衛生計生、工商、稅務、住房城鄉建設、民政、經濟信息化、司法、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本辦法相關的服務和管理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辦法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設立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受公安部門委托承擔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工作。受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委托,人才服務中心具體承擔居住證積分辦理工作。
第四條(獲取信息)
本市建立和完善了統壹的實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統。
公安、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計生、工商、民政、經濟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進部門間信息系統互聯互通和數據交換,實現住房、就業登記、社會保險、居住證積分、學籍學歷、工商登記、婚姻登記等人口服務和管理相關信息的應用。
第五條(居住登記)
來滬的境內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申請居住登記;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第六條(主要功能)
居住證具有以下主要功能:
(壹)作為《居住證》持有人(以下簡稱持證人)在本市居住的證明;
(二)記錄持證人的基本信息、居住地變更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三)辦理和查詢個人積分,辦理衛生計生、社會保險、教育等個人相關事務。
第七條(目錄)
居住證的內容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近照、常住戶口地址、居住地址、簽發機關、簽發日期、簽註有效期等。
第八條(受理機構)
需要辦理《居住證》的,申請人可以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登記和居住證。
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第九條(投標條件)
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本市登記滿半年,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來滬境內人員,可按本辦法申領居住證。
申請人應當根據申辦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並對申辦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10條(驗收和竣工)
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請材料後,材料齊全的,出具受理憑證,並將材料移交公安部門;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壹次性告知申請人材料齊全。
第十壹條(信息比較)
公安部門通過全市實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統比對申辦材料;必要時,可將相關材料移交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等相關部門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證書的簽發、制作和獲取)
居住證由公安部門發放。
對符合辦理條件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制作居住證。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制作的,《居住證》發放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居住證》制作完成後,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會通知申請人領取《居住證》。
第十三條(信息變更)
持證人住所、住址等登記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持相關證明材料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辦理背書)
居住證每年簽註壹次。持證人應當在居住證有效期滿前30日內,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註手續。
持有人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暫停;辦理簽註手續的,恢復居住證使用功能。
第十五條(更換和替換)
居住證損毀、遺失的,持證人應當及時到現居住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換領、掛失或者補領手續。
第十六條(取消)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後,公安部門應當辦理居住證註銷手續:
(壹)持證人在申辦時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居住證》的;
(二)持證人情況發生變化,不符合居住證要求的;
(三)持證人已轉入本市常住戶口;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註銷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基本公共服務)
持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享有在本市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繳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並享受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1)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十八條(便利措施)
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持證人在本市享受以下便利:
(壹)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居民身份證的換領和補領;
(三)機動車登記;
(4)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申報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或考試、職業資格考試;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等計劃生育證件;
(七)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便利條件。
第十九條(動態調整)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擴大為持證人提供公共* * *服務和便利的範圍,提高服務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持證人享受公共* * *服務和便利的範圍。
公安、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通過政府網站、宣傳冊等形式,主動公開相關公共服務的具體事項、申請條件、基本流程、辦理時間等內容,方便持證人享受各項公共服務。
第二十條(綜合管理)
本市實行《居住證》積分管理。
《居住證》積分管理是通過設置積分指標體系,將在本市合法穩定居住、合法穩定就業的持證人進行積分,將其個人情況和實際貢獻折算為相應分值;隨著持證人居住年限、工作年限、社會保險繳納年限的增加和學歷、職稱的晉升,其分數會相應累加。分數達到標準分的,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第二十壹條(綜合指標體系)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包括年齡、學歷、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水平、在本市工作年限和繳納社會保險等基本指標,並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服務管理需要,設置加分、減分和壹票否決指標。每個指標項根據不同情況分為具體的積分標準。
第二十二條(綜合指標體系的制定和調整)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教育、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安、工商、稅務、住房城鄉建設、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中的指標項目、積分標準和標準分值,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服務管理需要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三條(積分的申請和處理)
持有人申請積分的,應當根據居住證積分情況提供相應證明材料,委托所在單位到人才服務中心辦理。
人才服務中心受理後,將積分材料轉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經審核屬實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根據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並將積分情況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四條(轉為永久居留)
持有人申請本市常住戶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證人員申辦本市常住戶口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政府服務)
相關行政機關、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應當按照職責為來滬境內人員辦理居住證和積分提供服務和便利,查詢相關信息,享受相關待遇,不得刁難、推諉、拖延。
第二十六條(信息的保密)
相關行政機關、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其在居住證服務和管理中了解到的境內來滬人員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泄露或者非法查詢、使用持證人信息。
第二十七條(準則)
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居住證暫行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行政責任)
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壹)在辦理《居住證》和積分時,刁難申請人或推諉、拖延的;
(二)在辦理居住證、積分過程中違規收取費用,或者為持證人查詢相關信息、提供相關待遇的;
(三)在審核申請人的積分或材料時濫用職權或徇私舞弊的;
(四)泄露或者非法查詢、使用權利人信息的。
第二十九條(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
個人在申領居住證和積分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證明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其失信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在代理積分申請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證明材料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失信信息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公安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法律救濟)
個人和單位認為有關行政機關在居住證服務和管理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持證人所在單位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無法代為申請積分的,持證人可以直接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單位改正或者直接受理。
第三十壹條(過渡條款)
本辦法實施前已辦理的《居住證》在有效期內仍然有效。本辦法實施後,《居住證》有效期屆滿需要簽註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其中,積分已辦理且持有人情況未發生變化的,無需重新申請積分。
第三十二條(關於境外人員的規定)
居住在本市的外國人、無國籍人、香港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省地區居民的居住登記和證件管理,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生產成本)
首次申領居住證,免收辦證費。居住證的換發和補發應當繳納證件費。《居住證》工本費標準,由市財政部門和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三十四條(實施細則)
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2018 10 1起施行。2013年5月2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發布的《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參考數據
上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平臺。上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平臺[引用時間2018-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