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餐飲企業的經營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餐飲業的健康發展,結合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壹條 適用範圍
在本市從事餐飲業經營的賓館、飯店、餐館(連鎖餐館)、酒吧等企業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誠信經營
餐飲企業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加強成本核算,建立、健全明碼標價等制度,遵守職業道德,誠信經營,自覺維護企業的形象和聲譽。
第三條 人員配置
餐飲企業應配備專(兼)職物價員,負責企業的物價管理工作。
第四條 明碼標價
1、根據國家計委《關於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各餐飲企業必須有醒目的價目牌或制作良好的價目簿。
2、餐飲價目簿的扉頁上必須標明:上級管理部門的地址、電話;所在區(縣)的價格監督投訴部門的電話、地址等。
3、菜肴類標價應包括品名、規格(大、中、小、例盆)、計價單位、銷售價格等項目。對鮮活、海鮮類菜肴的“時價”,必須在實物或價目簿上標明當市實際價格。
4、點心小吃類標價應包括:品名、規格、計價單位、銷售價格,在規格欄內還需標明單位數量。
5、零杯酒、自制飲料除標明品名、規格、計價單位、銷售價格,外,還須標明每杯的容量。
6、外賣的點心、小吃、盒飯、快餐可掛牌標價。
第五條 服務收費
餐飲企業所有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應向消費者明示,而且應當提供與收費標準相符的服務。
1、餐飲企業可以根據市場定位收取壹定服務費,並在價目簿的扉頁中說明。
2、攝錄像電費、租借投影機或播放等,餐飲企業可與消費者協商收取相關的費用。
3、餐飲企業提供茶水應征得消費者同意,並可根據茶葉的品種和質量確定收費價格。
4、預定宴席企業可以收取不高於總金額20%的定金,預訂和變更應有書面約定,並出具憑證。
第六條 提供清單
1、各類設有堂吃的餐飲企業在提供餐飲服務時,應主動向消費者提供消費服務結算清單,在消費者確認結算清單無誤後方可收款並出具稅務發票。
2、消費結算清單應如實寫明菜肴、點心、湯類、酒、飲料、茶水、水果、毛巾等項目的品名、單位、數量、折扣及合計金額。未經明碼標價的項目,不得計入消費結算清單。結算清單上需標明企業名稱、消費日期、時間,以及投訴電話。
3、設最低消費標準的餐飲企業,應當在醒目的位置標示最低消費的內容與標準,並在提供消費服務前告知消費者。
第七條 賠償責任
餐飲企業發生菜點質量問題,被消費者投訴,經調查屬實的,應主動表示歉意,並為其調換相同的符合質量標準的菜點,也可按原價退款。消費者因用餐健康受到損害,經有關權威部門鑒定屬實的,餐飲企業應當給予相應的賠償。
第八條 行業約定
1、餐飲企業應謝絕消費者外帶食品和酒水(含酒、飲料)進入餐廳、酒吧等營業場所,並在醒目位置設置告示。
2、餐飲企業同意消費者外帶食品、酒水的,收取服務費的費用,應當在價目簿扉頁中予以明示,並在提供服務前告知消費者,不得免除因外帶食品、酒水引起的食品衛生責任。
3、餐飲企業服務員有義務及時勸阻消費者過量飲酒以防醉酒。消費者醉酒肇事而造成損失的,餐飲企業可向其索賠。
4、消費者預訂的菜肴、點心、月餅、蛋糕等過了保質期沒有領取的視作放棄預訂,餐飲企業可不再退回定金。
5、餐飲企業不負責消費者貴重物品的保管,但服務員應提醒消費者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有條件的餐飲企業應配有衣套,為消費者提供方便。
第九條 監督檢查
上海餐飲行業協會負責對餐飲企業貫徹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條 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爭議須進行賠償的,可直接與經營者或者通過餐飲行業協會與經營者協商解決,可向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投訴或向行政部門申訴,可根據雙方約定仲裁協議向上海市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壹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不符的,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上海餐飲行業協會負責解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餐飲行業協會
200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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