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優惠所得稅稅率。高新技術企業享受15%的優惠所得稅稅率,相當於在原來25%的基礎上減征40%。加上扣除R&D費用,最高可節省80%的企業所得稅。
(二)引進人才高(無名額限制);
(三)低息貸款、科技績效貸款和擔保基金貸款;
(四)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後,可在各區享受相應補貼:
閔行第壹次認定25萬,遷入20萬,重新認定5萬;
松江區先認定20萬,新遷20萬,再認定5萬;
黃浦區首次認定20萬元,再次認定65438+萬元;
寶山區初(復)定25萬元,新引進20萬元;
金山區首次認定654.38+0.5萬元;
虹口區新認定新遷入20萬元,再次認定65438+萬元;
長寧區首次認定20萬元,再次認定65438+萬元。
申報條件:
(壹)企業申請認定時必須註冊壹年以上;
(二)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捐贈、並購等方式取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起核心技術支撐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三)在企業主要產品(服務)中起核心支撐作用的技術屬於“國家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四)從事R&D及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10%;
(五)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下同)R&D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下列要求:
a .最近壹年銷售收入低於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5%;
b .最近壹年銷售收入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於4%;
c、上壹年度銷售收入超過2億元的企業比例不低於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發費用總額占研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
(六)過去壹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
(七)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符合相應要求;
(八)企業申請認定前壹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壹)農業、林業、畜牧業、漁業項目的收入;
(二)國家支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和經營收入;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保、節能、節水項目的收入;
(四)合格技術轉讓收入;
(五)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九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決定減免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稅或者免稅的,必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條企業的下列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壹)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
(二)安置殘疾人和國家鼓勵的其他就業人員支付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