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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插花花藝協會的協會章程

2009年2月15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壹章總 則

第壹條 本會的名稱是上海市插花花藝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本市插花花藝愛好者和從事插花花藝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團體,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弘揚民族文化,繼承、研究、發展中國插花花藝,研究吸收國外先進的插花花藝,為提高人民群眾生活質量、城市綠化和環境質量、拉動花卉業生產、消費服務。  第四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上海市社會團體管理局,業務主管單位是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設在上海市黃浦區。

第二章 任務、業務範圍、活動原則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壹)繼承、研究和發展有中國特點和上海特色的插花花藝;  (二)舉辦插花花藝展覽、表演、比賽和培訓活動,普及插花花藝知識,培養插花花藝人才;  (三)推動國內外插花花藝界學術交流,擴大視野,溝通信息,切磋技藝、增進友誼;  (四)加強與插花花藝相關企事業的合作,積極推動花卉花藝現代服務業的形成和發展。  (五)協助政府部門做好插花花藝職業標準的制訂、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工作;  (六)編輯出版插花花藝書籍,畫冊等宣傳資料,開展各項插花花藝景觀設計、布置及咨詢服務活動。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普及插花花藝知識,提高插花花藝技藝,舉辦插花花藝活動,培養插花花藝人才,提供插花花藝景觀設計、布置及咨詢服務。  第八條 本會的活動原則:  (壹)本會按照核準的章程開展活動,不超越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本會開展活動時,誠實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會員和個人利益;  (三)本會遵循“自主辦會”原則,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員自聘、經費自籌。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個人會員分會員和資深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條件:  (壹) 個人會員:  1、承認本會章程;  2、自願加入本會;  3、作風正派,思想高尚,文明禮貌;  4、具備以下條件之壹:  (1)愛好插花花藝,對插花花藝具有壹定的理論和技藝基礎,插花花藝作品須經本會審查合格。  (2)經過培訓,具有上海市插花花藝進修學校初級班證書;  (3)經過職業培訓,具有初級插花員資格證書;  (4)在國外受過插花花藝正規培訓,具有證書;  (5)經過普及培訓或自學,具備相當初級插花員以上插花花藝水平。  (二)資深會員  1、加入本會5年以上,對本會有重要貢獻;  2、對插花花藝有造詣,在業內有壹定影響。  (三)單位會員  1、承認本會章程;  2、自願加入本會;  3、本市具有壹定生產、經營插花花藝優勢的企事業單位;  4、本市綠化和市容系統誠信度好經營穩定的企事業單位及團體;  5、本市有壹定影響的插花花藝愛好者團體及其他社會團體。  第十壹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壹)個人會員:  1、本人申請,由兩名會員介紹;經本會辦公室審查批準,發給會員證書。  2、資深會員由常務理事會批準,發給資深會員證書。  (二)單位會員:  1、申請單位填寫《入會申請》並蓋章;  2、本會辦公室審核;  3、本會常務理事會批準,發給單位會員證書及銅牌。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個人會員: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二)單位會員: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3、可要求本會組織人才培訓和推薦人才;  4、可優先取得本會資料信息,優先獲得技術咨詢服務;  5、可優先參與本會組織的展覽、比賽、交流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壹)個人會員:  1、遵守本會的章程;  2、執行本會的決議;  3、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展品、作品,撰寫文章,為普及和提高插花藝術作貢獻的義務;  6、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單位會員  1、遵守本會的章程;  2、執行本會的決議;  3、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4、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5、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四條 單位會員證書,自發證之日起有效期三年,期滿後經本會審核換發新證書。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單位會員證書及銅牌。  第十五條 個人會員未按規定繳納會費壹年以上的,停止會員權利。會員不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自動退會,損害本會合法權益的,可勸其退會,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治安刑事處分的,經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六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集體討論,並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第十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四年,換屆延期最長不超過壹年。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更名、終止等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 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決定終止的會議,經實際到會會員數的過半數同意,決議即為有效。 會員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當出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四年。到期應當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  第二十壹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壹)召集會員代表大會,向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三)選舉或者罷免本會負責人;  (四)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或者註銷,並依法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申請登記;  (七)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會員代表大會授予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壹次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三分之壹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  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壹條第二、五、六、七、八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常務理事,應經理事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常務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的常務理事應經下壹次理事會確認。補選的常務理事應在理事中產生。本會負責人不得由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  第二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進行表決,應當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或舉手表決方式進行,負責人選舉應當以民主選舉的方式進行。  以上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 應當制作會議記要。其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會議決議應當由出席理事當場審閱、簽名。  會員代表有權查閱本會章程、規章制度、各種會議記要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 壹)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 三) 最高任職年齡壹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壹條 確因工作需要,任職年齡超過70周歲擔任本會負責人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能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負責人:  (壹) 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則有期徒刑, 刑期扏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扏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 曾在因違法被撤消登記的社會團體中擔任負責人的,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社會團體被撤消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每屆任期與理事會的屆期相同, 連任壹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 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 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領導、檢查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工作;  (五)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立辦公室,負責組織活動和處理日常事務;設立學術委員會,負責研究和發展有中國特點和上海特色的插花花藝;設立花店分會,負責商業花藝研究和為花店服務;設立辦事處,負責組織會員活動、為會員服務等工作。  設立機構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登記管理機關或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  (壹)會費;  (二)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的活動費收入;  (三)社會贊助;  (四)政府資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按照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壹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二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三條 本會資產來源屬於政府資助及社會捐贈的部分,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接受、使用資助、捐贈的有關情況,並公開接受資助人、捐贈人和社會的監督。  與資助人、捐贈人簽訂捐贈協議的,必須按照捐贈協議中約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贈協財產的,資助人、捐贈人有權要求本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岀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壹)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八條 本會進行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終止和剩余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壹,應當終止:  (壹)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壹條 本會終止,應有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 本會註銷後的剩余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事業,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方能生效。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2年12月18 日第八次會員代表大表決通過。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附, 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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