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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溫州商會的商會章程

海市工商聯溫州商會章程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上海市工商聯溫州商會是經上海市工商聯(總商會)批準成立的社團組織。主要活動範圍在上海和溫州地域。

第二條 本會的宗旨是:擁護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立足上海,服務溫企,為在滬溫州人服務、為滬溫兩地合作、交流和經濟發展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推動溫籍在滬企業的發展壯大。

第三條 上海市工商聯是本會的主管單位,本會在工商聯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並接受上海市浙江商會、溫州市人民政府駐滬聯絡處指導。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和業務範圍:

1、本會堅持面向企業,為溫州在滬企業服務,充分利用和大力開拓上海市場,努力發揮滬溫兩地的優勢,為促進兩地合作牽線搭橋。

2、為在滬溫籍企業提供工商行政管理、財稅、質檢、物價等方面的有關咨詢服務,必要時,邀請有關負責人進行政策、業務講座,及時反映企業和企業家的呼聲,支持企業開展正常的經營活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3、聯絡會員、旅滬同鄉及關心支持溫州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人士,舉辦必要的業務活動,增進友誼,促進交流,發展橫向聯系,增加本會凝聚力。

4、接受滬溫兩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承辦開展兩地經濟、技術、貿易、人才等領域的合作,舉辦專題研討會等活動。視情編印資料,介紹國內外先進技術及管理經驗,協助會員了解市場動態,擴大業務渠道。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按照章程規定,可以在溫籍在滬企業經營者、工商業戶或在滬溫籍人士中吸收會員。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和特邀會員。吸收會員,按照發展會員的程序進行,即對象提出加入的申請,經會長會議同意,報協會理事會備案。特邀會員主要聘請溫州籍各界名人及熱心本會工作的其他人士為本會特邀會員。

第六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本會活動,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2、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3、對本會工作有批評權和監督權;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七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的工作條例,執行本會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關心本會工作,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為本會活動提供方便條件;

4、發展本會會員;

5、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八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報上海市工商聯備案。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壹年。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4、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九條 本會設立理事會,是會員大會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組成。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民主推薦,選舉產生。

第十條 本會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合法經營,文明經商;

2、熱心本會,積極參加本會工作和活動,熱心為會員服務;

3、有壹定的社會活動能力,在滬溫兩地有較好影響;

4、企業有壹定實力或在本行業中有代表性;

5、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本會的會長負責本會的工作,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會長不在上海時,指定壹名執行會長代理會長工作。

本會在會長會議領導下,設立宣傳部、聯絡部、法務部、醫療咨詢部及辦公室,具體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本會秘書長及辦公室的專職人員由本會聘免。

第五章 經費來源和使用原則

第十壹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利息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本會會費主要用於:

1、辦公開支;

2、編輯刊印資料費用;

3、組織有關活動費用;

4、購置固定資產;

5、與本會有關的其他開支費用。

本會不設專門的財會人員,財務管理由溫州市政府駐滬聯絡處代管,本會接受上海市工商聯對經費收支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六章 終止和財產處理

第十三條 本會涉及到會長、住所、名稱、業務範圍等變更,由理事會通過後,報上級批準,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規定,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本會的終止註銷,由理事會作出決定,並報上級批準,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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