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2023年個稅專項扣除申報截止時間
2023年個稅專項附加扣除開始確認,打工人千萬別忘了這項國家通過個人所得稅應用軟件和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頁端進行填寫稅專項附加扣除截止時間到幾月幾號,什麽時候申報呢?下面壹起來看看吧。2023年個稅專項附加扣除截止時
12月5日,個人所得稅APP首頁更新,2023年度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在12月1日正式開始確認,申報截止時間為2022年12月31日。
申報方式如下:
1、目前個人所得稅APP“確認下壹年度專項附加扣過該功能將2022年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壹鍵帶入2023年。
2、對於信息有變動的納稅人,可以通過快捷填報確認無誤後才可以在扣除年度生
註意:
由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內容稅APP系統又在不斷升級調整,個人信息變化或者之會造成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失效、單位無法獲取個人的信息等問題。
所以即使2023年度個人附加扣除內容和2022年壹樣,納稅人最好還是核對下自己的信息是否填寫正確,然後手動“壹鍵帶入”,在主動點人才能在2023扣除。
政策規定:
個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需要在每年12月進行確認,才能在下壹個年稅前扣除。納稅人未及時確認的,將於次年1月起暫停扣除,待納稅人確認後再行辦理專項附加扣除。
提醒:
1、面對納稅人沒有及期已填報的扣除信息將自動視同有效並延長至次年。也就是說,未及時填報當年度個稅專項附加扣除信息將會直接順延至次年。
2、如果納稅人沒有在截止日期前完成確認,可以讓扣繳義務人從確認月份的次月開始進行扣除,或者選擇在次年的3月至6月匯算清繳時壹次性扣除,兩種情況都不影響員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3、和去年相比,2023年度專項附加扣除項目新增加了“3歲以下嬰幼兒照護”扣除信息,對於有新生兒或者有3歲以下子女的家庭,今年在頁面確認信息時需要首次填寫。
二、2021專項附加扣除截止時間
專項附加扣除截止時間為12月31日。
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壹)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壹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範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三、2021年專項扣除截止日期?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規定,納稅人在2020年12月31日前,需對2021年的專項附加扣除進行確認。
以下幾種情況需要修改:①修改2021年贍養老人、子女教育、住房貸款利息的扣除比例;②有老人在2020年去世,2021年不能再申請贍養老人專項附加扣除;③夫妻壹方不再申請住房貸款利息專項附加扣除,在2021年由另壹方申報;④房租和房貸需要替換扣除的情況,即:2021年不再申報住房租金,改為申報住房貸款利息,或2021年不再申報住房貸款利息,改為申報住房租金。
四、專項扣除填寫最後期限
填寫的個人專項扣除最好在1月15號之前申報。而要是在1月份沒能及時填寫專項附加扣除信息,那麽就無法享受專項附加扣除,但是可以在以後的月份或年度匯算清繳時再進行扣除,這個其實也沒多大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