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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醫保報銷政策

上海在職職工44歲以下,個人自負段為1500元,壹級醫院醫保承擔65%,個人承擔35%,二級醫院醫保承擔60%,個人承擔40%,三級醫保承擔50%,個人承擔50%。上海在職職工45歲至退休,個人自負段為1500元,壹級醫院醫保承擔75%,個人承擔25%,二級醫院醫保承擔70%,個人承擔30%,三級醫院醫保承擔60%,個人承擔40%等。

1、門急診報銷比例

參保人員門診急診(含家庭病床)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設起付標準,具體為:60周歲及以上人員、重殘人員以及中小學生和嬰幼兒為300元;超過18周歲、不滿60周歲人員為500元。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壹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70%;在二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60%;在三級醫療機構門診急診的,支付50%。

參保人員在村衛生室門診就診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計入起付標準,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支付80%。

2、住院報銷比例

住院(含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的起付標準為:壹級醫療機構50元,二級醫療機構100元,三級醫療機構300元。參保居民每次住院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60周歲及以上人員、以及重殘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壹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90%,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80%,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0%;60周歲以下人員,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者壹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80%,在二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75%,在三級醫療機構住院的支付60%。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壹)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

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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