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告終止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主管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註銷登記前,或者生產、經營地變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稅務主管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對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稅務認定的出口企業,應及時結清其出口貨物的退(免)稅款,待結清退(免)稅款並註銷其退(免)稅認定後,方可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手續。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應在清票時同時註銷增值稅專用發票防偽稅控系統。
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原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和繳銷發票。
納稅人辦理清稅、清票時應提供下列相關資料:
1.《申請註銷稅務登記清稅審核表》;
2.《發票購用印制簿》;
3.未使用的空白發票、未驗舊發票存根聯原件;
4.《上海市清理銷毀空白發票登記表》;
5.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納稅人清稅、清票後申請註銷稅務登記時,應提供下列相關資料:
1.《註銷稅務登記申請表》;
2.《申請註銷稅務登記清稅審核表》;
3.《上海市清理銷毀空白發票登記表》;
4.《退出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申請表》;
5.稅務登記證國地稅正、副本;
6.企業和單位主管部門或董事會的決議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提供總機構同意終止的相關決議;
7.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民事裁定書;
8.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放的吊銷工商執照的決定書;
9.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因註冊地、經營地變動涉及改變主管稅務機關的納稅人,應向原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原主管稅務機關將基本情況告知市稅務登記受理處,由市稅務登記受理處將申請企業的基本情況交相應的稅務稽查局進行審核確認。經核查符合變更條件的,由市稅務登記受理處通知原主管稅務機關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文件和資料,並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的,稅務機關自受理納稅人註銷稅務登記申請之日起,核準手續壹般在30日內辦結。
稅務機關在對遷移納稅人開展清票審核工作時,可根據納稅人要求,並視其正常生產經營需要,采取預留用量、延緩繳銷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