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股權激勵應與企業內部考核機制相協調實施,在保密制度、公司治理結構、議事規則等制度方面應有相關保障措施確保股權激勵的實施。
(3)用於激勵的股權比例不宜過大,不能導致實際控制權轉移;
(4)不規範的股權激勵計劃容易導致股權不清晰,成為IPO的實質性障礙,因此盡量避免利用信托、代持等方式;
(5)需要註意的是,增資價格不低於每股凈資產。
(6)加上股權激勵的數量。重組股東總數不得高於200人,且所有股東不得持股。
(7)實施股權激勵應註意的相關稅收問題。
(8)如果企業本身已經建立了股權激勵機制,需要按照上市的要求進行規範。
(9)建立高管持股需要考慮以下風險。
如果擬上市企業在上市前進行股權激勵,股權實際轉讓給個別高管,可能會產生以下問題和風險,需要註意。
1)辭職、辭職或辭退如何處理股權;
2)高管成為股東後難以管理;
3)難以起到長期激勵作用;
4)新高管或公司引進高管的激勵股權來源;
5)原承諾終止導致高管對公司或大股東不信任、懷疑;
6)如果終止的薪酬方案不能讓高管滿意,新方案容易導致內部心理對抗,影響工作積極性;
7)死亡/離婚或刑事處理是否可以繼承。
(10)擬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應在上市前完成。
(11)擬上市公司應合理核算股權激勵計劃的成本。
(12)申報前半年,盡量不要做任何股權調整。
如果能給出詳細的信息,可以給出更詳細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