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下面我就來詳細說說稅款追征期的幾種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及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稅款追征期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
第壹種:因稅務機關的責任(指稅務機關適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當或者執法行為違法),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超過3年未發現不再追征。
第二種: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指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超過3年未發現不再追征;有特殊情況的(指因前述原因少繳稅款,累計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多個稅種有少繳稅款的,合並計算),追征期可以延長到5年,超過5年未發現不再追征。
第三種: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沒有期限,可以無限期追征。
上述追征稅款的期限,自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繳未繳或者少繳稅款之日起計算。
上述追征期限在實際應用中有以下幾個問題需要註意:
壹是上述少繳稅款是指未被稅務機關發現、也未申報的少繳稅款,不包括已向稅務機關申報,但由於資金困難暫未繳納的欠稅,欠稅沒有追征期限,無限期追征。
二是納稅人自查補報稅款不受追征期限的限制。追征期限是法律對稅務機關主動行使稅款征收權力的限制,並不是對納稅人稅收債務的豁免。這有點類似於民法中的訴訟時效,超過訴訟時效,債權人只是喪失勝訴權,但實體債權並未消滅,債務人自願履行的,並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納稅人少繳稅款,實質就是對國家的壹種負債,超過追征期限,納稅人自願補繳的,稅務機關可以征收。
三是上述關於少繳稅款的分類,從邏輯上講並不周延,實務中,少繳稅款的原因比較復雜,有些少繳稅款,並不能歸屬於以上三類之中。事實上,第壹、二種情形,實務中並不多見,而第三種情形,目前稅務機關檢查的案件中,受各種因素影響,真正明確定性為偷稅、抗稅、騙稅的案件也不多。此時,稅款追征期如何確定?目前,實務中大部分稅務機關,只要沒有明確定性為偷稅、抗稅和騙稅,追征期限壹般都參照第二種情形執行,即3年或5年。這也是稅務機關對企業進行稅務檢查壹般只檢查前3年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