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合理的工資和薪金
要點:企業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根據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定的工資薪金制度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工資薪金。是企業在每個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就業或受雇的職工的全部現金或非現金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其他與職工就業或受雇有關的費用,允許在稅前扣除。
扣除依據:工資單、代扣所得稅證明。
政策基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二、社會保障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
要點:企業按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和工會經費,準予扣除。
扣除依據:(1)社保繳納憑證(2)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3)稅務局開具的工會經費憑證。
政策基礎:
財政票據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7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關於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關收取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證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30號)
三、年金形式的補充養老保險
重要提示:采用年金形式的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方案報送勞動保障部門驗收無異議的,可以按照職工工資總額5%的標準在稅前扣除。
扣除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受理的年金計劃。
政策基礎: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
四、內部職工福利費
要點:直接以貨幣形式支付內部職工福利費,如:職工困難津貼、各種補貼(如獨生子女津貼)、救濟費、安置費、喪葬費、撫恤費、探親費、貨幣形式的職工困難津貼;設施及維修費用、福利部門員工的住房公積金和社會保障等。,在稅法和有關規定的範圍內,可以稅前扣除。
扣除依據:能夠代表職工利益的相關憑證、現金支付清單、銀行轉賬憑證。
政策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7]第51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
動詞 (verb的縮寫)資產損失
重要提示:因永久性或實質性毀損而確認的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長期投資的財產損失,必須報經稅務機關審核後,方可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扣除,並留存審核的申請資料備查。企業的各項財產損失,應當在損失發生的當年申報扣除,不得提前或延期。根據申報內容和要求的不同,資產損失可分為清單申報和專項申報兩種形式。
扣除依據:清單申報:資產損失的會計資料和原始憑證(有些稅務局要求清單申報有回執)
專項申報:收到稅務機關的專項申報。
政策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第2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務院決定造成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18,2014號)
不及物動詞農民獲得的青苗補償
要點:鄉鎮企業職工和農民取得的青苗補償收入,屬於種植業收入範圍,也屬於經濟損失補償收入。青苗補償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企業支出青苗補償時無法取得相應發票或財務票據的,可以憑補償協議和支付憑證進行財務處理。
扣除依據:企業支付給農戶的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等費用,按照政府規定的補償標準、補償(賠償)協議和被補償人簽署的收據在稅前扣除。
政策基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青苗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的批復》(國發[1995]7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七、本項目尚未結算的固定資產折舊。
重要提示: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未結清工程款、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約定的金額納入固定資產計稅依據計提折舊,待取得發票後進行調整。但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調整。
提示:如果固定資產調撥後超過12個月仍未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則應調整固定資產的原值和折舊額。
扣除基準:折舊應計計劃
政策基礎: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國〔2010〕79號)
八、購買服務或無形資產、有形動產完全發生在境外。
重要提示: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出售完全發生在境外的勞務、完全在境外使用的無形資產,以及將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
扣除依據:外管局提供的外匯支付憑證和合同。
政策基礎: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九。儲量
重要提示:稅前可扣除準備金是指按照稅法規定計提的準備金可以在稅前扣除。詳情如下:
(1)證券準備金和期貨準備金
(二)保險公司的保險保障基金、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
(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規定提取的擔保賠償準備金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
(4)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財務公司、城鄉信用社等國家允許從事貸款業務的貸款損失準備金。
(五)保險公司按照規定計提的巨災風險準備金。
(六)金融企業按規定提取的貸款損失專項準備金
扣除依據;按規定計提的準備金計算表
政策基礎:
《關於證券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2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稅務處理規定的通知》(財稅[2015]11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備用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公司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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