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欠費壹般有兩種情況:壹個是單位欠費;壹個是個人欠費;所以,作為勞動者首先要搞清楚欠費的主體,然後再尋求解決辦法。
1、用人單位欠繳社保費
社保經辦機構應於查明欠繳事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出社會保險費限期補繳通知,責令用人單位在收到通知後5個工作日內補繳。
未在規定期限內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到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向所屬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應當按規定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並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
欠費單位如果沒有在規定限期內足額繳費,還將面臨滯納金和罰款。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將被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以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2、個人欠費
可以去社保經辦機構補繳欠費期間的保費,或從新開始繳費(累計計算年限),也可以不再繳費(累計繳費滿15年),但采取的辦法不同,退休時領取的養老金不同。
養老中斷12個月以內的可以補繳,醫療保險中斷12個月內,前往市社保局綜合業務科進行審批,根據欠費情況判定是否可以補費;
如果簽訂了代繳代付協議,系統內存在欠費賬的,根據系統內欠費賬補繳社保費用;如果是由於社會保障卡領用,本人仍在原繳費銀行卡內存錢,且余額充足的,憑兩張卡的對賬單,可以補繳欠費的養老、醫療保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期限補繳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根據查詢結果向所屬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用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地址、聯系方式;
(二)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戶名及賬號;
(三)申請劃撥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四)申請劃撥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五)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