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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滯納金收取標準

社保滯納金的收取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壹章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社保滯納金的計算規則為:每月應繳社會保險費乘以欠繳天數乘以萬分之五=滯納金(四舍五入到兩位小數)。其中,滯納金的天數計算是從結算日期的第二個月開始計算,到補繳生成日期的前壹天為止。而滯納金計算的起始日期則是取結算日期的第二個月1日開始計算。

根據規定,社保滯納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8000元,且不得超過欠繳本金的40%。對於個人自費繳納社保的情況,如果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養老保險繳費不足15年需要補繳,同樣需要按照上述規則繳納滯納金。

社保卡的功能:

1、身份憑證,作為享受公***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繳費申報、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接續、醫療費用報銷、待遇領取資格認證等業務辦理的身份憑證;

2、醫保費用結算:參保人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就醫購藥需要使用醫保個人賬戶基金、住院需要使用統籌基金或醫保門診單病種統籌基金時,憑社會保障卡實時結算相關費用;

3、信息查詢:社會保障卡記錄了持卡人的基礎信息和相關業務信息,持卡人可以通過服務網點、網站、查詢和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繳費情況及待遇享受情況。

綜上所述,社保卡的功能十分豐富,不僅涵蓋了基本的社會保障服務,還擴展到了醫療、養老、失業等多個領域。持卡人可以憑借社保卡享受到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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