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壹章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處以未繳納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1.計算滯納金的規則和方法如下:
滯納金的計算規則:每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欠繳天數×萬分之五=滯納金(四舍五入到小數點後兩位);
滯納金天數的計算方法:滯納金計算結束日期-滯納金計算開始日期+1;
滯納金計算起始日:從結算日第二個月的1日開始計算;
滯納金計算截止日期:取已生成報關單生成日期的前壹天。
二、案情
例如,某用人單位在2017年4月成功申報補繳1當年的社會保險費,正常的征繳月份應為當年的2月,那麽違約的開始日期,滯納金的計算開始日期為1年3月,滯納金的計算結束日期為4月,滯納金為39天。
假設職工按2月份最低基數繳納社保,單位繳費879.36元,個人繳費262.51元,合計1141.87元。那麽,總* *需要支付114658的滯納金。
繳納滯納金的註意事項
(1)被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的主體是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給予罰款的主體是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由社保機構征收的,由於是事業單位,沒有行政處罰權,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2)滯納金屬於間接強制執行,是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手段。收取標準要適度合理,不能過高也不能過低。滯納金的起點應該是從違約之日起加收滯納金。
(三)用人單位被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貼後仍不繳納或者補足的,處以罰款。這裏的“欠繳額”是指用人單位所欠的社會保險費數額,不包括滯納金。
(4)該條的違法主體僅為用人單位,非個人。
社保滯納金怎麽算?以上已經用案例為大家詳細解釋了滯納金的計算公式和規則,即社保滯納金等於每月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欠繳天數×萬分之五。妳明白嗎?目前,社會保險費已由稅務部門征收。企業主和財務人員要充分認識社會保險費欠繳的風險,及時申報繳納,避免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