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工傷保險的具體職責?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擔工傷保險的具體職責是:
(1)核查用人單位的工資總額和職工人數,辦理工傷保險登記,並負責保存單位繳費和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情況的記錄。
(2)確定用人單位的繳費費率。
(3)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征收工傷保險費。
(4)按照規定管理工傷保險基金,包括基金的收支管理。
(5)按照規定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6)監督工傷醫療費用、康復費用、殘疾器具費用使用情況。
(7)為工傷職工或者其親屬提供免費咨詢服務。
(8)進行工傷保險的調查、統計,及時向勞動保障部門反饋,定期公布工傷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適時提出調整繳費費率的建議。
(9)參與勞動能力鑒定工作。
(10)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11)批準跨統籌地區就醫。
二、機關事業保險局主要職責是:
1、負責宣傳、貫徹國家關於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精神及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2、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參保人員的登錄,微機臺帳,建立參保人員個人帳戶及參保人員《養老保險手冊》的發放工作;
3、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登記、申報核定及參保人員的轉移和人員增減變動的核定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養老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4、負責全市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單位繳費基數、離退休人員待遇和冒領養老金的審查稽核工作;5、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和基金保值增值工作;
三、社保局職責:
1、按照建立完善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的要求,依據有關法規和政策,擬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進行社會保險登記、審核社會保險繳費申報、開展社會保險費征繳以及辦理保險關系建立、中斷、轉移、接續和終止工作的辦事程序與操作規範並組織實施;
2、擬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管理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檔案和個人賬戶的業務工作規範並組織實施;
3、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繳撥計劃,負責全省社會保險基金的收繳、支付、管理、運營和繳費基數的核定;
4、負責經辦各企事業單位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及省級機關、事業單位、中央及省屬駐濟經濟組織管理機構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業務;
5、匯總編制全省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基金的財務報告;
6、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執行社會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
7、制定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規範,承擔社會保險待遇核定及社會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
8、承擔相關地域內社會保險信息與統計數據的采集、整理、分析及管理工作;
9、擬定社會保險基金稽核制度經批準後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防範欠繳、拒繳、瞞報社會保險費和虛報冒領保險待遇的工作制度等等。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第六條 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壹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