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這就導致目前我國各地區的社會保險費征收制度並不統壹,形成了不同的征收模式。
另外,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落實兩個條例的通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勞動和社會福利部頒發的第1999號第五條第三款?實現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統壹合並征收。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只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稅務機關中的壹個機構可以統壹征收養老、失業、醫療三項社會保險費。已經開展工傷、生育保險的地區,工傷、生育保險費也要與養老、失業、醫療保險費統壹征收。
總結起來主要有兩大類:壹類是“社保征繳模式”,即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另壹種是“稅收征收模式”,分為兩種:壹種是“稅收征收模式”,即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核定繳費金額,稅務部門負責征收;二是“稅收全責征收”,即稅務部門負責包括核定和征收支付金額在內的所有征收環節。從全國各地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格局來看,實行社保征收和稅收征收的地區壹般占半壁江山。
兩種收集系統的優缺點比較:(2)
社保部門是社會保險政策制定的主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繳,具有先天優勢:
第壹,熟悉各項社會保險政策和業務。社會保險業務專業性很強,歷史遺留問題復雜。只有長期修行者才能準確的把握和得到訊息。
二是符合激勵相容原則。社保部門直接負責社保基金的收支平衡,有充分的動力擴大覆蓋面,加強征繳。
三是符合社會保險經辦服務的本質要求。社會保險管理服務的本質在於社會保險關系管理,貫穿於登記、審核、征繳、待遇發放、服務等整個管理服務過程,征繳只是其中的壹個動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征收,可以保證信息流和資金流的無縫銜接,有效維護參保人的社會保險權益。
但也有人提出了收稅的理由:壹是稅務機關有“剛性”,即可以采取和收稅壹樣的強制力;二是稅務機關可以掌握參保企業和個人的財務信息,避免虛假申報。
面對爭議,要堅持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壹標準,從實踐中尋求答案。可以從“剛性”、信息優勢、催收效率、催收成本等方面進行比較。
首先,從征收的“剛性”來看,現實中稅務機關無法以稅收的強制力征收社會保險費,因為沒有相關的法律授權。
其次,從信息來看,稅務機關只能掌握已經進行稅務登記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情況,而不掌握未申報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的企業和個人的情況。從整個社會養老保險來看,城鄉居民參加養老保險的人數占總參保人口的70%,而稅務部門在基層社區和農村沒有經辦機構,無法掌握信息。現實中,大多數采取稅收征收的地區拒絕征收城鄉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障機構在基層社區和村莊建立了大量的社會保障辦公室和農村工作站,可以很好地勝任這項工作。
第三,從資金歸集率來看,兩種歸集模式沒有顯著差異。即使在經濟欠發達的新疆,社保部門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率也在98%以上,絲毫不遜於稅收征收。
第四,從征收成本來看,稅務部門可以獲得財政獎勵補貼,而社保部門沒有這種補貼。稅務部門還會產生以下“隱性”成本:首先,稅務部門需要專門的機構、人員、設備和信息網絡系統。二是溝通協調成本高,表現在兩個方面:壹是信息傳遞不暢。稅收征收模式增加了部門間的信息交換、對賬等環節,兩個部門的信息化水平和數據集中度存在差距,容易導致數據交換不暢。二是行政協調成本增加。個稅征收後,稅務、財政、社保機構環環相扣,自成體系,相互之間沒有隸屬關系,會增加部門間協調的工作量,壹定程度上導致征收管理與資金管理脫節。
引用數據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孫潔:社會保險費應由社會保險機構統壹征收。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的通知》第五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999]1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