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成立登記
(壹)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1、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行業協會以單位會員為主,且本行業覆蓋面大);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基金會除外);
2、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基金會要有10萬元以上的註冊基金,200萬元以上的活動基金;省級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門才能登記基金會);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不具備上述條件中的任何壹條,均不能申請成立社會團體。
(二)申請成立社會團體的主要程序是什麽?
1、申請籌備:經有關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由發起人向登記管理機關呈送籌建社會團體的相關文件。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籌建社會團體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備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向發起人說明理由。
2、申請成立登記: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自批準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人代表人,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符合社會團體成立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並要求社團提交以下備案材料:社會團體機構印章備案表、社會團體帳號備案表、社會團體舉辦實體備案表、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三)申請籌備社會團體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哪些材料?
1、籌備申請書;
2、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申請表(表1,編號:1201);
3、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準籌備的文件;
4、活動資金的驗資報告;
5、辦公場所使用面積、期限和所在地址、郵政編碼、聯系電話等情況的證明材料;
6、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表2,編號1205);
7、章程草案(依民政部《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樣式起草);
8、其他需要說明的材料。
(四)申請社會團體成立登記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哪些材料?
1、申請成立的社會團體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報告;
2、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表(表3,編號:1203);
3、社會團體法定代表 人登記表(表4,編號:1204);
4、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社會團體章程;
5、社會團體章程核準表(表5,編號:1215);
6、社會團體辦事機構登記表(表6,編號1207);
7、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花名冊(包括名稱、地址、電話)。
(五)有哪些情形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準籌備社會團體?
只要有下列情形中的壹種,登記管理機關即不能批準籌備社會團體:
1、申請籌備社會團體的宗旨、業務範圍不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的規定,即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危害國家安全和民族團結,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違背社會道德風尚;利用社會團體名義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牟取利益,擾亂正常的經濟秩序。
2、在同壹行政區域內,已有宗旨、業務範圍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相同社會團體”或“相似社會團體”,再成立勢必造成業務交叉、過多過濫,乃至不良的國際影響。
3、申請籌備社會團體的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本身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處罰已經獲準恢復的人,可以成為某個社會團體的個人會員,享有結社權。
4、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弄虛作假,使用假材料、假證明欺騙登記管理機關。
5、國家有關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對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有禁止性規定。
(六)確定社會團體名稱應當遵循哪些規定?
規範的社會團體名稱,要符合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能有與其相悖的內容;要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不得有封建迷信、不健康習俗以及與現實國情不符的內容。具體地說,確定社會團體名稱必須考慮以下四點:
1、明確行政區域,全國性社會團體名稱冠以“全國”、“中國”、“中華”字樣;地方性社會團體名稱不得冠以“全國”、“中國”、“中華”字樣,應冠以相應的行政區域名稱。
2、反映業務範圍,與社會規範提法壹致。
3、標識社會團體性質,為區別於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壹般稱為協會、學會、研究會、促進會、聯合會、聯誼會、基金會、商會等。
4、不使用已被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社會團體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