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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宏觀調控的具體措施是什麽?

第壹,解決投資領域的問題,根本出路在於加快投資體制改革,建立投資約束機制和風險機制,建立有效的投資宏觀調控體系。當前,要從規範投資行為入手,運用經濟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落實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責任,根據輕重緩急調整投資結構,量力而行,把投資壓下來,確保國家重點建設。

二、各地區、各部門要對所有在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進行壹次審計,予以清理。要盡最大努力保證有市場、宏觀經濟效益好、有利於緩解“瓶頸”制約的在建項目建設。對於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資金來源不落實、建設條件不具備、市場前景不確定的在建項目,尤其是高檔酒店、寫字樓、度假村等。我們必須下決心停止建設。各地區、各部門要重點認真清理下列項目,並根據不同情況停止建設:

(壹)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項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禁止的項目,以及違反《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國務院生產辦關於審批和請示控制部分遠期產品和熱點產品建設項目的通知》有關規定,擅自批準建設的項目。

(二)資金來源不落實或項目不當的。

1.利用銀行貸款資金和流動資金貸款投資固定資產的項目,以及銀行利用信貸資金直接投資入股和控股的項目;

2.按照國家關於設立股份制企業和股票發行的規定,擅自發行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股票的項目,以及違反國家證券管理規定,在國家證券發行計劃以外發行用於投資的債券的項目;

3.違反國家規定,強行攤派或者強迫下屬單位集資,特別是對挪用國家重點建設項目資金的項目;

4、主要使用地方和企業自籌資金,但不能按原融資計劃落實資金,或年內到位資金達不到當年計劃要求的50%的項目;

5.擅自使用國外商業貸款兌換人民幣進行投資的項目和使用國外短期(壹年以內)商業貸款進行投資的項目。

(三)建設條件不具備的項目。

1.嚴重違反建設程序,新開工項目未經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授權單位批準的;

2.建設項目外部主要配套項目嚴重脫節,不能同步進行,建成後燃料動力、水源、原料供應無保障的項目。

(4)市場前景不確定的項目。

1.產品市場供應能力過剩或接近飽和,產品沒有競爭力,近期不會有大的變化的項目;

2.原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產品銷售等市場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無項目應對。

(5)存在上述問題的高檔酒店、寫字樓、高檔別墅、度假村、賽馬場、高爾夫球場等項目。

上述工作,按項目隸屬關系,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和國家專業投資公司負責,組織專門力量認真清理、審核、排隊。同時,將向有關銀行通報清理結果,特別是確定暫停的項目,銀行將停止撥付資金。

第三,集中資金保障國家重點建設。

(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銀行等單位應將現有建設資金(包括國外貸款)和停建、緩建項目釋放的資金集中用於國家重點建設,確保列入國家計劃的鐵路建設項目和水利水電工程的安全;(二)確保大中型項目和規模以上項目在列入國家計劃的當年投產;(三)保障農業、交通通信、能源、重要原材料、水利等列入國家計劃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四)為列入國家計劃並已簽訂合同的利用外資項目提供擔保。

(二)各級人民政府以及財政、銀行和有關單位應加強資金分配,確保預算內的建設資金和銀行貸款資金到位。到今年9月底,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重點技術改造項目的資金占年度計劃的總比例,要力爭不低於70%。

(3)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自籌建設資金也要優先保證計劃內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建設項目中的自籌資金必須按計劃建設進度和資金比例到位。

第四,嚴格控制新項目。

(壹)各地區、各部門、各有關單位要從大局出發,嚴格控制在建項目投資總規模,主要控制新開工項目。鑒於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較大,今年上半年各地新開工了壹大批項目。為保證國家重點在建項目的資金需求,今年下半年原則上不再審批新項目。對個別不能安排的新項目,基本建設項目必須由國家計委審批,技術改造項目必須由國家經貿委審批,重大項目必須報國務院批準。

(二)嚴格執行新項目審批開工前的審核制度,各級銀行不得對未履行開工手續和越權審批的新項目撥付資金和貸款。

(三)建立項目申報制度。為加強信息反饋,各地區要從今年新開工項目入手,建立項目申報備案制度。對報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和有關部門備案的項目,具體限額另行確定。

五、加強房地產開發投資和開發區建設的管理。

(壹)房地產開發投資必須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未納入計劃的,銀行不得發放房地產開發貸款。

(二)房地產開發貸款必須納入國家信貸計劃和固定資產投資計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計委將重新核定房地產信貸規模計劃,中國人民銀行將簽發有關專業銀行;根據房地產投資計劃,國家計委會同各專業銀行,將投資貸款分配給地方政府,實行限額管理。

(3)高檔酒店、寫字樓、高檔別墅、度假村等。已經飽和了。建設此類項目,包括以房地產開發名義建設的項目,除總投資2億元以上的項目外,必須由國務院審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要加強管理,嚴格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審批。賽馬場、高爾夫球場等項目不得再建。

(四)各類開發區的建設,應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嚴格審批和認真清理各類開發區的通知》的規定進行。

六、加強對外商直接投資項目的引導和規範管理。

(壹)對已簽訂合同或已開工建設,但外方投資者註冊資本和投資不能及時足額到位,或中方投資者投資不能落實的項目,要限期資金到位,嚴格按照合同和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二)凡利用銀行貸款資金、流動資金貸款和擅自發行債券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或中資銀行利用信貸資金參股的外商投資項目,必須限期清退。不能退的要妥善處理。中方或境內中資金融機構違規對外擔保貸款的,要限期改正。

(3)外商投資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外商投資成片開發經營管理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於發展房地產業若幹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房地產開發必須與建設項目相結合,符合當地的發展規劃。

七、改進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征收管理辦法,結合財稅體制改革,簡化征收程序,加強征管,明確使用方向。當前,要加強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征管運行,各地不得越權減征或免征,稅務機關要嚴格控制。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和國家專業投資公司根據上述辦法迅速部署工作,並於9月30日前將執行情況報國務院,抄報國家計委和國家經貿委。

以上辦法如無不妥,請轉發各地區、各部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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