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集權統治的歷史,產生了“重權輕權”的歷史文化。統治階級的權力被置於至高無上的地位,而個人權利卻被貶低和限制。具體到漫長的稅收發展史,國家稅收的權利來源在哪裏,合理性如何,從來沒有被納入公眾考慮的範圍。在西方社會,文藝復興之後,產生了國家契約理論,並在此基礎上得出國家與公民在稅收法律關系中是平等的,這對以後的稅法思想中的納稅人權利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此外,我國傳統的稅收理論——國家分配論,強調稅收是以國家為主體,以政治權力為依托,依法無償參與社會產品分配,以獲取財政收入的壹種特定分配形式。據此,稅收法律關系的雙方被認為地位不對等,國家及其稅務機關單方面享有征稅權,而忽視了納稅人的權利,只強調納稅人必須履行納稅義務。這壹理論指導下的稅收是以獲取財政收入和完成稅收計劃為基礎的,具有強烈的政治色彩和強制性。這不僅使納稅人因壹定的威懾力而納稅,也降低了納稅的自覺性和主動性,從而導致偷稅漏稅等問題。而且稅務機關總是從保護國家權利的角度行使稅收征收權,過分強調納稅人的義務,容易出現不依法行政、侵犯納稅人合法權利的行為。
正是由於上述原因,在稅收工作中,多年來,壹種對稅收三大特征——強制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普遍* * *認識,過分強調了納稅人作為稅收法律關系中納稅人的義務。在處理稅收征繳關系時,大多數稅務人員總是從保護國家權利的角度出發,依法行使稅收征收權,而較少註意對納稅人權利的尊重和保護。在宣傳工作中,註重“義務論”,倡導“義務本位”,系統細致地強調納稅人的義務,而對納稅人權利的宣傳,如“稅收取之於民,用之於民”,則是模糊而抽象的。在法律層面,這種不平衡更加明顯。雖然《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的權利有相當的體現,但這些權利主要是納稅人在納稅過程中享有的程序性權利,而與納稅人基本納稅義務相對應的實體性權利並未得到明確規定。
忽視納稅人的權利,就是忽視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承擔了義務卻不享受相應的權利,必然會引起納稅人的厭煩,不會形成稅收法律關系雙方的良性關系:壹方面,納稅人沒有感受到享受權利與履行義務的對等性,沒有意識到具有同等納稅義務的國家和政府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義務,因此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觀念淡薄;另壹方面,由於納稅人權利的缺失,難以有效監督國家和政府的涉稅工作,導致政府工作透明度低,影響公民對政府行為的信任,政府部門工作效率低下,財政支出不合理,公共產品的提供不符合社會需求。只有充分認識納稅人的權利,加強保護,才能使納稅人切實享有權利,促進國家稅收工作的良性發展。
第三,保護納稅人權利的法律措施
(1)加強立法
1.在憲法中明確納稅人的權利是保護納稅人權利的重要前提。基於人民主權原則的稅收是人民為保障自身福利而繳納的,在國家與公民的關系中應堅持稅收法定主義原則。沒有法律依據,任何主體不得征稅、減稅或免稅。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在國家法律體系中具有最高地位,是稅法明確的立法依據和立法淵源。因此,應該明確稅收最基本的內容,包括納稅人的義務必須履行,納稅人的權利必須保護,稅收的基本法律來源。但是,我國憲法只有56條規定:“中國人民和中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這只能說明公民的納稅義務應當依法產生和履行,卻沒有說明更重要的方面,即納稅主體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納稅。這使得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在憲法層面上處於壹種不平衡的狀態,無法從根本上體現稅收法定主義的精神。
從稅收收入的來源和用途來看,稅收收入是納稅人將部分個人財產轉移給國家,國家利用這些收入為納稅人提供公共產品和服務。權利義務的雙向流動體現了稅收法律關系的深層平等原則和關系。憲法關於國家和納稅人在稅收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應當充分體現二者之間的平等關系。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憲法的完善是稅法完善的前提和基礎,也是保障和不斷完善納稅人權利的關鍵。有條件的,對憲法進行以下補充:壹是明確納稅人享有的憲法權利,實現納稅人憲法權利與憲法義務的平衡,為保護納稅人權利的相關立法提供憲法依據。其次,在憲法中設定稅收法定主義原則,規定稅法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必須由法律規定;稅法的各種構成要素必須而且只能由法律明確規定;沒有法律依據,任何主體不得征稅、減稅或免稅。使稅收活動和相關法律工作有法可依,促進稅收法律制度的完善,促進經濟社會的良性運行和協調發展。英國、日本等許多國家的憲法都確認了這壹原則。
2.立法是對納稅人權利最深層次的保護,對納稅人權利的保護必須有相關的法律依據。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具有高度的原則性和概括性,這就決定了憲法只能從宏觀上確定保護納稅人權利的原則。因此,有必要在稅收法律制度中體現納稅人的權利。因此,有必要盡快制定稅收基本法,明確我國納稅人和稅務機關的立法原則、立法權限、權利義務。其中,對納稅人基本權利的明確規定,將使全面有效保護納稅人權利成為可能。基本稅法應充分體現“無代表不納稅”或“未經納稅人同意不納稅”等法律原則,行政訴訟法應增加公益訴訟內容,包括納稅人權益訴訟,充分保障納稅人參與稅收立法和救濟的權利。只有稅收基本法指導下的專門稅法和特別稅法才能形成保護納稅人權利的有機稅收法律體系,而隨著立法的完善和發展,體系本身的拓展也將長期貫徹納稅人權利保護的基本原則。
(二)認真執行現行法律法規,遵守公認的法律原則。
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我們必須做紮實的工作。首先,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政府預算必須經人民代表大會批準,預算的中途調整也必須由財政部門提出,經人大常委會批準。在這個框架下,政府無權批準財政的具體支出,財政部門只是預算的執行機構。只要嚴格執行法律規定,預算監督是可以實現的。比如廣東省人大和省財政廳實行了計算機聯網,在人大的“鼻子”下控制各項財政資金的收支,效果明顯。其次,全國人大的稅收立法授權不應無限期保留,國務院也應嚴格遵守“禁止轉授權”的法律原則。198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工商稅制改革過程中授權國務院起草相關稅收法規時,明確規定國務院發布試行的上述稅收法規不適用於中外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擔心國務院的稅收法規容易引起外國企業的爭議,不利於吸引外資。隨著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外國企業擁有與中國企業同等的國家地位,這壹立法授權應該收回。即使我國稅制處於改革完善階段,需要調整的地方,不穩定的地方,也可以暫時保留國務院的稅收立法權,國務院不能再下放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否則很容易引發國際爭端,處於被動甚至失去地位。
(3)稅務機關要嚴格依法治稅,加強司法救濟。
我國現行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了壹些保護納稅人權利尤其是程序性權利的措施,如知情權、陳述申辯權、聽證權、程序抗辯權、申請救濟權、要求節目主持人中立、平等並說明理由的權利等。如果稅務機關嚴格依法治稅、管稅,落實上述權利,納稅人的權利尤其是程序性權利基本上可以得到有效保障。
加強司法救濟,從法律角度講,有刑事法院就應該有財產法院。民事法院雖然在壹定程度上也是財產法院(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但處理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糾紛;行政法院雖然可以受理稅務行政爭議,但不能完全適應稅務爭議專業性強的特點,不利於維護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議我國借鑒國外設立專門稅務法庭的做法,考慮我國稅收糾紛尚未大規模發生的事實。人民法院應設立專門的稅務法庭,配備專業人員,以其較高的專業水平和深厚的技術實力依法處理稅務糾紛。
(四)建立和諧的稅收征管關系
國外不僅廣泛運用現代技術方便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還建立和完善了納稅人服務體系。比如美國,除了在稅務部門設立專門的納稅人服務機構,還制定詳細的納稅人援助和教育計劃。美國的納稅人援助計劃是國稅局組織大量經過國稅局培訓的誌願者,為納稅人提供免費咨詢,幫助他們準備各種報稅單。目前,我國稅務機關也需要從監管型向服務型轉變,以建立良好的稅收征管關系。首先,稅務機關要強化服務理念。稅務機關作為政府從事稅收管理的職能部門,應該也必須履行為納稅人服務的職責。稅務人員作為政府的公務員,必須牢固樹立服務就是責任、服務就是義務的意識,充分認識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充分尊重納稅人的尊嚴、人格、意誌和選擇,最大限度地增進征納雙方的信任與合作。其次,稅務機關要提高服務能力,拓寬服務方式。要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服務人員素質,提高服務的科技含量,有效降低辦稅成本,把服務方式從壹般的納稅服務、政策服務拓展到信息服務、規劃服務。再者,要嚴格依法治稅,嚴格依法打擊稅收違法行為,給納稅人壹個公平和諧的稅收環境。第四,建立納稅人協會,調動納稅人維權的積極性。納稅人協會是壹個民間組織,主要職能是:幫助納稅人了解和掌握國家稅收法律和政策,幫助和督促納稅人按照國家稅法履行納稅義務;監督政府部門的財稅政策是否合理;代表納稅人,協調與政府部門等單位的公共關系和經濟利益。納稅人協會可以先選擇壹兩個法制環境好的地方進行試點,取得壹定經驗後再逐步在全國推開。
(五)充分發揮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
社會中介組織不僅是政府與公民之間公私溝通的橋梁,也是政府與公民之間公私沖突的緩沖器。法治國家的壹大特征是存在發達的社會中介組織。我國應大力扶持稅務中介組織,加快發展稅務代理人,為納稅人提供公平周到的納稅服務。發揮社會中介服務組織的維權作用,加快我國稅務代理的發展,關鍵是要做好以下工作:加快稅務代理立法,完善行業管理機構;加強稅務代理的宣傳,提高全社會對稅務代理的認識;采取有效措施,打造壹支高素質的稅務代理隊伍;正確處理稅務機關與稅務代理機構、代理業務與稅收征管的關系,促進稅務代理機構走規範化發展之路。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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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劍文。財稅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陳偉鴻。稅收法律關系、公共財政與納稅人權利[J].江西社會科學,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