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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信息公開內容不明確。

2013年3月5日,公民王向H市地方稅務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以書面形式獲取某化工公司(以下簡稱“化工公司”)稅務登記信息。H地稅局收到王的書面申請後,在稅收征管系統和檔案中未查到相關稅務登記信息,但在已註銷備案的檔案中發現該化工公司已於2007年註銷其稅務。H地方稅務局於2010年3月213日向王發出H地稅告字[2013]第24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以下簡稱《答復》),告知其所申請的信息不存在。王認為,該化工公司作為在境外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本應辦理稅務登記,但H市地方稅務局的答復與事實不符,故訴請判決撤銷H市地方稅務局作出該答復的具體行政行為。爭議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稅務機關受理內容不明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且沒有證據證明已要求申請人補正的,應當如何答復?H市地稅局認為,王申請公開化工公司稅務登記信息的內容不明確,但本著方便、照顧的原則予以受理,並無不妥。王質疑H地稅局雖然受理了申請,但答復結果涉嫌濫用職權,妨礙申請人知情權。壹審法院認為,王向H市地方稅務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獲取該化工公司稅務登記信息。經查,該化工公司已於2007年註銷了稅務登記,目前的稅收征管系統和檔案中沒有該公司的稅務登記信息。據此,H地稅局回復稱,王所要求的信息並不存在,符合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相關規定,並無不當。故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壹)項之規定,決定維持H地方稅務局[2013]24號復函的具體行政行為,王不服壹審法院判決,依法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壹審法院維持H地稅局所作答復的具體行政行為不當,應予糾正。王要求撤銷原判的上訴請求應予支持。故撤銷壹審法院判決,同時撤銷H地稅局以[2012]24號批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點評本案是壹起關於稅務機關依申請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的訴訟案件。政府信息公開是指政府部門在行使國家行政職權過程中,通過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動向社會公眾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其動機和實質是促進政府信息的公開和規範,保障公民對政府信息的知情權。因此,國務院頒布了《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並於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在這部行政法規以及近年來中央和地方制定的相關規定中,貫穿著壹個基本精神,那就是政府信息公開的合法性。從公示的範圍到公示的期限,從公示的程序到公示的形式,行政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否則容易引發訴訟風險,甚至損害政府公信力。具體到本案,H地稅局在處理過程中至少存在三個環環相扣的法律“硬傷”:壹是受理了內容不明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時,應當明確其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和形式。也就是說,在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時,稅務機關首先要明確申請人想要獲取什麽信息,然後再看該信息是否存在,是否可以公開。因此,明確的申請內容是政府信息公開啟動的基本前提之壹。本案中,王以書面形式向H地稅局提出了獲取化工公司稅務登記信息的申請。“稅務登記信息”不是壹個狹義的概念,實際上涵蓋的範圍很廣,包括設立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和復業登記、註銷登記、外出經營檢驗登記等多項內容。王在申請時,未能提供文件名稱、文件編號或其他能夠指向具體政府信息的特征。他只申請公開化工公司的“稅務登記信息”,內容定位不明確。此時,如果稅務機關直接受理王的申請,則不符合法定程序。第二,沒有證據證明已經要求申請人改正具體內容。雖然法律法規將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內容是否明確具體作為受理條件進行了限制,但為了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也給了申請人補正的機會。《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壹條第四款規定:“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進行變更、補充。”因此,稅務機關發現申請內容不具體時,應當依法啟動告知程序,告知申請人在合理期限內補正;申請人按要求補正後,其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才能被受理。結合本案前期情況,根據H地稅局在庭審中的辯解,該局工作人員曾口頭告知王某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明確,但未書面要求王某補正。法院認為,H地稅局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其履行了告知程序,故不予采納。可見,未按照規範要求履行告知程序也是導致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的重要因素之壹。第三,回答不恰當。正是基於以上兩點,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最終被受理。既然已經受理,稅務機關就要把化工公司的設立、變更、註銷等稅務登記信息,包括檔案中記載的2007年化工公司註銷稅務登記的信息,回復給王。但令人不解的是,此時H市地稅局回復稱王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並不存在,這讓申請人對其回復產生強烈質疑並訴諸法律。綜上,H市地方稅務局對王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處理不當,最終導致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在實際工作中,由於缺乏辦理政府信息公開的實踐經驗,地方稅務機關對相關法律精神理解不到位、程序不規範或不到位的情況屢見不鮮。據省地稅局相關部門統計,近年來,我省地稅系統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呈大幅增長趨勢,其中相當壹部分案件也是因未按規定要求公開時限、程序等造成的。加強政府信息公開的宣傳和培訓,增強各級各部門幹部職工的責任意識、程序意識、風險防範意識和工作能力,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近年來,隨著我國行政法制建設的加速和不斷完善,大部分行政程序都實行了壹次性告知制度。本制度是指行政相對人辦理事項或者咨詢辦理事項時,行政機關應當壹次性告知行政相對人不予辦理事項的依據、時限、條件、數量、程序、所需材料和理由的制度,旨在推進政務公開,提高行政效率和公眾服務質量。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稅務機關也應遵循這壹制度。要求申請人補正的,只能限壹次。多次要求申請人補正是濫用職權,應當避免。此外,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行政機關應當為公眾申請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申請人在信息資源占有上處於弱勢地位。稅務機關認為申請內容不明確時,應主動向申請人說明原因,並給予耐心指導,使申請人更加明確擬變更、補充的內容和提供的資料。這比在引發糾紛甚至打官司的時候,花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資源去解釋和辯護相關的理由,要簡單和務實得多。也是提高納稅服務水平、塑造稅務機關良好形象、構建和諧征納關系的積極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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