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斷提升稅務執法精確度。創新行政執法方式,有效運用說服教育、約談警示等非強制性執法方式,讓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做到寬嚴相濟、法理相融。堅決防止粗放式、選擇性、“壹刀切”執法。準確把握壹般涉稅違法與涉稅犯罪的界限,做到依法處置、罰當其責。在稅務執法領域研究推廣“首違不罰”清單制度。堅持包容審慎原則,積極支持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健康發展,以問題為導向完善稅務執法,促進依法納稅和公平競爭。
加強稅務執法區域協同。推進區域間稅務執法標準統壹,實現執法信息互通、執法結果互認,更好服務國家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簡化企業涉稅涉費事項跨省遷移辦理程序,2022年基本實現資質異地***認。持續擴大跨省經營企業全國通辦涉稅涉費事項範圍,2025年基本實現全國通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壹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