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8日,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在其官網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於調整深圳市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相關稅前扣除及免征標準的通告 》(2022年第7號),網址為: 在該通知中明確以下幾點重要內容: 1、2021年度深圳市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為155563元,折算成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12964元(四舍五入取整數)(以下簡稱社平工資標準)。 即對深圳市高工資人員而言,經濟補償金基數封頂金額為12964元*3倍=38892元,從2022年6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 2、解除勞動關系壹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標準為466689元。 根據《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的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壹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 我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壹次性補償收入的免稅標準調整為466689元(含本數),超過的部分,按照《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在財稅〔2018〕164號文件中明確是“解除勞動合同”,那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否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呢? 3、繳納公積金基數的上限為38892元。 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38892元(12964元×3倍),超過上述規定比例或標準繳交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並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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