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有。
根據《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第十壹條,登記地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兩年內沒有發生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標的行為,並且符合以下條件之壹的,可以申請增量指標:
1、企業具有有效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和稅務登記證書,納稅狀態正常,上壹年度(註冊時間未滿壹年的自註冊之日起至申請前壹個月)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3萬元以上的。
2、企業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不符合第(壹)項規定,但上壹年度在本市累計完成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的。
3、企業向本市稅務部門實際繳納稅款總額不符合第(壹)項規定,但當年新開工投資項目已簽訂投資合同、項目手續完備,總投資額2億元以上的。
4、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具有有效的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前款規定的企業繳納稅款總額、投資額需要調整的,由市交通運輸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稅務等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根據《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第八條:增量指標以12個月為壹個配置周期,每個周期的配置額度為10萬個;額度按月分配,並不得跨周期配置。
擴展資料
根據《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第九條,增量指標按照2:4:4的比例分配,並按照以下三種方式配置:
1、以搖號方式配置的電動小汽車增量指標為2萬個;
2、以搖號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車增量指標為4萬個;
3、以競價方式配置的普通小汽車增量指標為4萬個。
增量指標中,個人指標占88%,單位指標占12%。
根據《深圳市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實施細則》第十條,申請增量指標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提出申請,獲得申請編碼;
2、資格審核通過後,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
3、憑有效編碼,參加指標搖號或者競價。
個人只能獲得1個申請編碼。單位的申請編碼數量,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確定。1個有效的申請編碼每次配置只能對應壹種指標配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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