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制定依據為做好積分類人才引進入戶工作,規範人才引進服務和管理,根據《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幹規定》《深圳市核準類和積分類人才引進及入戶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適用對象符合《深圳市核準類和積分類人才引進及入戶實施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但不符合核準類引進條件,具有壹定學歷、技術技能水平和實際貢獻,且年齡在50周歲以下的非深圳戶籍人員申請引進入戶,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定義及分類本細則所稱積分類人才引進入戶,是指我市引進人才時,結合社會經濟發展需要,根據申請人個人條件賦予相應分值,建立積分指標體系,在市發展改革部門年度安排的額度範圍內按照積分從高到低排序,擇優審批辦理人才引進及入戶手續。
第四條積分類人才引進入戶原則積分類人才引進入戶堅持科學公平、分類施策、總量控制、競爭擇優的原則。
積分類人才引進入戶區分“學歷專技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兩類。針對人才不同特點,分別設定積分標準。根據本市社會經濟發展需要分別確定各類人才引進年度計劃安排。
第五條職責分工市發展改革部門,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各區人力資源部門,市公安、衛生健康、教育、科技創新、市場監管、稅務等相關部門,根據《深圳市戶籍遷入若幹規定》《深圳市核準類和積分類人才引進及入戶實施辦法》規定職責,分別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積分類人才引進入戶的指標及分值
第六條積分指標積分指標包括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三項。基礎指標主要體現申請人的個人能力和技術水平,加分指標主要體現申請人的貢獻度,減分指標與誠信守法掛鉤。
第七條基礎指標及分值基礎指標包含能力水平、年齡、在深繳納社會保險時間等三項子指標,按每項子指標累計積分。
(壹)能力水平
能力水平***分為學歷、專業技術職稱及技能等三個積分要素,申請人根據個人情況,自願選擇其中壹個要素進行積分,三個要素不得重復或累積計分。選擇學歷或專業技術職稱要素進行積分的,統壹納入“學歷專技型人才”進行排隊;選擇技能要素進行積分的,納入“技能型人才”進行排隊。
1.學歷積分
(1)申請人取得國家認可的學歷學位的,可按下列標準積分:
①同時具有國內博士研究生學歷和博士學位,或在國(境)外學習並取得博士學位的,積125分;
②僅具有國內博士研究生學歷或博士學位之壹的,積120分;
③同時具有國內碩士研究生學歷和碩士學位的,或在國(境)外學習並取得碩士學位的,積115分;
④僅具有國內碩士研究生學歷或碩士學位之壹的,積105分;
⑤同時具有國內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或在國(境)外學習並取得學士學位的,積100分;
⑥具有國內普通高校全日制本科學歷(未取得學位)的,積90分;
⑦具有非全日制本科學歷的,積75分;
⑧具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專學歷,積70分;
⑨具有非全日制大專學歷的,積60分。
(2)申請人按全日制學歷申報積分所對應的畢業院校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在原積分基礎上加10分:
①同時具有國內普通高校全日制相應學歷和學位,且畢業院校屬於“雙壹流”建設高校的(包括“壹流大學建設高校”和“壹流學科建設高校”);
②畢業於英國泰晤士報高等教育副刊(TimesHigher Education)或QS世界大學排名(Quacquarelli Symonds WorldUniversityRankings)發布的世界排名前150名的境外高校(限申報年度最新排名,如當年度未發布,則使用上壹年度排名)的;
③同時具有國內普通高校全日制相應學歷和學位,且畢業院校屬於深圳市屬高校的。
全日制本科、全日制大專學歷指通過國內普通高等教育取得的相應層次的全日制學歷。通過中外合作辦學模式取得被國家認可學歷的,按國內非全日制相應學歷層次積分。在國(境)外學習並取得學士學位(視為大專學歷層次)的,按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專學歷積分。
2.專業技術職稱積分
(1)具有正高級職稱(包括專業技術職稱、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內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積135分;
(2)具有副高級職稱(包括專業技術職稱、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內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積125分;
(3)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包括專業技術職稱、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內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同時具有國內普通高校全日制大專或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的,積100分;
(4)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包括專業技術職稱、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內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同時具有非全日制大專或非全日制本科學歷的,積80分。
國家職業資格目錄內的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包括原執業資格;如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僅標註高級,未註明正高級、副高級或相應等級的,按照副高級職稱積分。
3.技能積分
申請人獲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經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備案的企業、社會培訓評價組織核發的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或從職業院校或技工院校畢業的,可獲得積分。具體標準如下:
(1)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證書(高級技師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積125分;
(2)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積100分:①具有技師職業資格證書(技師職業技能等級證書),②深圳市所屬職業(技術)院校全日制本科畢業;③深圳市所屬技師(高級技工)院校技師、預備技師班畢業;
(3)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積70分:①具有高級職業資格證書(技師職業技能等級證書);②深圳市所屬職業(技術)院校全日制大專畢業的;③深圳市所屬技師(高級技工)院校高級工班畢業。
申請人所取得的職業資格(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所列工種已納入《深圳市緊缺工種(職業)目錄》的,可在原積分基礎上加10分。《深圳市緊缺工種(職業)目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統壹向社會公布。
(二)年齡
申請人年齡大於或等於50周歲的,不予引進;大於或等於45周歲且小於50周歲的,積0分;年齡小於45周歲的,每減少1歲增加0.5分。
申請人以本期人才引進積分入戶截止申報時為準計算積分,年齡最高積分上限為10分。
(三)在深繳納社會保險時間
申請人在本市工作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按月繳納社會保險(包括工傷、養老、醫療、失業、生育保險五個險種),每個險種每滿1個月積0.05分,社保積分上限為45分。
社保積分由積分類人才引進入戶系統直接從社會保險系統讀取其正常繳納社保數據後得分。補繳社會保險的時間、少兒醫療保險繳費時間不予計算。
第八條加分指標及分值加分指標包括個人納稅、發明專利、榮譽表彰、創新創業及技能競賽等子指標,申請人同時滿足多項子指標條件的,可累計加分。
(壹)個人納稅
最近3年(指人才引進業務當前申報年度的上壹年度往前推算3年,不含申報當年)累計個人所得稅完稅金額,以1萬元起算,滿1萬元積0.5分,在此基礎每增加納稅1萬元積0.5分,以此累計。稅款計算時間以稅款所屬期為準。
個人納稅指申請人按工資薪金所得(含全年壹次性獎金)、勞務報酬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或綜合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含全年壹次性獎金)、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和經營所得在我市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申請人申報個人納稅信息後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會同市稅務部門進行審核。
(二)發明專利
申請人為國家發明專利第壹發明人的,積30分,不累積。發明專利積分以發明人為準,由本人提供國家專利局出具的專利登記簿副本,經驗證後得分。發明專利的授權公告日必須在申報年度的上壹年12月31日之前,發明專利在授權公告日後存在發明人變更情況的不積分。
(三)創新創業及技能競賽
申請人獲得如下獎項的,按照獲獎級別分別積分:
1.在中華人民***和國職業技能大賽和國家級壹、二類職業技能競賽、國家級創新創業大賽中取得壹等獎的,積50分,二等獎積40分,三等獎積30分。
2.在廣東省職業技能大賽、廣東省壹類職業技能大賽、廣東省創新創業大賽中取得壹等獎的,積40分,二等獎積30分,三等獎積20分。
3.在廣東省二類職業技能大賽、中國深圳創新創業大賽國際賽行業(專業)賽、深圳市壹類職業技能大賽、深圳市創新創業大賽取得壹等獎的,積30分,二等獎積20分,三等獎積10分。
4.在深圳市二類職業技能大賽取得壹等獎的,積20分,二等獎積10分,三等獎積5分。
上述獲獎時間須在最近五年內(從申報當年度的上壹年起算,不含申報當年度),相關證書或獲獎文件經驗證有效後方予積分;具有多個獎項的取最高分值予以積分,不累積。
第九條減分指標及分值申請時被列入國家聯合懲戒失信黑名單或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總分減200分。個人信用以深圳市個人信用征信系統核查到的個人信用結果為準,存在多類減分情況的,累計減分。
有被強制戒毒或因吸毒被執行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記錄的(由市公安局審核認定),總積分減300分。
第十條計分規則對於基礎指標和加分指標,根據各單項子指標累計積分。申請人有減分指標所列情形的,按要求扣減積分分值。
第三章辦理程序
第十壹條指標安排市發展改革部門下達專項指標後,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分類確定“學歷專技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的引進額度;並對“學歷專技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分類排分,兩類人才均由其基礎指標、加分指標及減分指標分值累計總分,兩類申請人分別按照積分從高到低排序,根據引進額度等額分類確定擬引進人員,由各區人力資源部門統壹進行受理、審核審批。
第十二條辦理流程積分類人才引進引進按以下程序辦理:
(壹)申請。在規定時段內,申請人以個人申辦或單位申辦方式通過我市人才引進系統向各區人力資源部門提出申請。
(二)受理。根據市發展改革部門下達的指標數量,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按照積分從高到低排序(分數相同的,按照社保分數進行排序,社保分數較高者優先),各區人力資源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材料進行受理。
(三)審核審批。各區人力資源部門對受理通過的材料進行審核、審批,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結果。對情況特殊需進壹步審核的,經審批後審核時限可適當延長,延長時限最長不超過30個工作日。
(四)公示。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通過網站公布本年度全市積分類人才引進人員名單,公示期7個工作日。未進入本年度積分類人才引進人員名單的申請人,可在下壹期積分類人才引進申報時段內重新申請,重新申請時需符合積分引進條件。
公示期內申請人對公示結果存在異議的,可向業務權屬區人力資源部門申請復核,同時提交相應復核材料。各區人力資源部門在收到復核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復核結果反饋至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
(五)入戶。經公示無異議或經復核異議主張不成立的,由各區人力資源部門出具人才引進審批文件,由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審批文件出具入戶指標。申請人憑入戶指標信息在有效期內到公安部門辦理入戶手續。符合本市隨遷政策的子女可同時辦理隨遷入戶手續。
(六)其他事項。申請人的人事檔案商調等工作,按《深圳市審核類和積分類人才引進及入戶實施辦法》規定執行。
第四章附則
第十三條動態調整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會同市發展改革、公安、市場監管等相關部門對積分類人才引進入戶指標體系和標準分值提出調整方案,按規定程序修訂後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施行日期本細則自2021年月日起實施,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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