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反走私綜合治理機構(以下簡稱綜治機構)具體負責反走私綜合治理的組織、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工作。
市綜治機構對區綜治機構的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第五條 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所需經費,由市、區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國家、省下撥的反走私綜合治理專項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章 職 責第六條 海關是國家進出關境監督管理機關,依法獨立履行查緝走私的職責。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應當支持海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得幹預海關的執法活動。第七條 公安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法查處發生在海關監管區外的非涉稅走私犯罪案件;
(二)及時制止發生在海關監管區外的走私行為,並依據案件管轄分工依法處理;
(三)在海關、邊防、市場監管等部門履行反走私職責遇到抗拒時,予以協助並依法處理;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公安邊防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反走私工作職責。第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壹)對海關監管區外經營無合法來源的進口貨物、物品的行為進行查處;
(二)配合有關職能部門查處發生在進出口企業以及特殊行業的涉嫌走私行為;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九條 綜治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宣傳有關反走私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擬定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規劃、計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三)組織、指導、協調有關單位開展預防走私工作;
(四)組織、協調有關職能部門開展反走私綜合治理聯合行動和專項行動,協調並督促查處重大、復雜走私案件;
(五)協調有關職能部門處理抗拒、阻撓查緝走私等突發事件;
(六)監督、檢查、考核有關單位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
(七)協調處理海關查緝走私需要地方部門配合的有關事項;
(八)組織與周邊地區開展反走私綜合治理合作;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文化廣電旅遊體育、海洋漁業、稅務、煙草專賣、酒類管理、金融等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在履行職責時,發現走私線索的,應當及時通知海關或者綜治機構。第三章 預 防第十壹條 反走私綜合治理實行工作責任制。有關職能部門或者單位開展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的情況應當納入績效考核範圍。
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責任制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二條 市綜治機構應當定期發布反走私綜合治理情況報告,總結全市反走私綜合治理工作情況,分析走私活動的特點和規律,提出預防走私的各項具體措施。第十三條 市綜治機構指導進出口企業行業協會建立反走私信用制度,並協調有關部門對進出口企業按照信用等級進行分類管理。第十四條 建立反走私監測預警機制,由市綜治機構協調有關部門,分析預測走私動態,指導有關單位開展預防工作。第十五條 建立反走私應急處理機制,由市綜治機構協調有關部門,制定應急處理預案,做好相關應急準備工作。第十六條 綜治機構應當加強反走私宣傳教育,有關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配合。第十七條 新聞媒體應當根據需要,加強反走私綜合治理宣傳報道工作。第四章 查 緝第十八條 建立反走私綜合治理聯席會議制度,由市綜治機構召集有關部門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處理下列事項:
(壹)分析走私動態和形勢;
(二)提出反走私綜合治理具體措施;
(三)部署反走私綜合治理聯合行動和專項行動;
(四)需要協調處理的其他事項。第十九條 建立反走私情報交換處理機制,由市綜治機構協調海關、公安、邊防、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進行信息交流,實現情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