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區位於深圳經濟特區福田區,東起皇崗口岸,西至新洲河東岸,南沿深圳河北岸,北至付強路,全封閉管理。
保稅區內生活區(以下簡稱生活區)的範圍由市政府劃定。第三條保稅區主要發展國際貿易、倉儲、高新技術產業,相應發展金融、商務服務、交通運輸、通訊、信息等第三產業。
保稅區可以依法設立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為保稅區內的企業提供服務。第四條保稅區內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
保稅區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二章管理機構及職責第五條深圳福田保稅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是市政府派出機構,代表市政府管理保稅區的行政事務。第六條管理局行使下列職權:
(壹)制定保稅區的發展建設規劃和產業政策,經市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二)根據本條例,制定保稅區的具體管理辦法,經市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
(三)在市規劃土地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負責保稅區和生活區的土地規劃、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的開發,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的有關手續;
(四)負責保稅區及生活區供水、供電等公用事業的管理;
(五)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管理保稅區和生活區內除特殊專業工程以外的工程建設;
(六)發布保稅區投資導向目錄,協助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等管理事項;
(七)負責保稅區的勞動人事管理,根據需要擬定保稅區年度招工計劃,經市人事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後,按計劃辦理招工、審批和用工;
(八)負責保稅區內市級國有資產的管理;
(九)在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保稅區和生活區的環境保護工作;
(十)辦理保稅區中方人員因公短期出國和赴香港、澳門及境外培訓的審批手續;
(十壹)協調海關、邊檢、稅務、外匯、公安、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商檢等行政機關在保稅區開展相關業務;
(十二)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七條管理局向市政府負責並報告工作。市政府可以改變或者撤銷不適當的行政決定。第八條行政機關行使本條例規定的職權作出的重大決策,應當向市政府及相關行政部門備案。第九條經市機構編制主管部門批準,管理局可根據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立若幹工作機構。
管理局的工作機構對管理局負責,並接受市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第十條海關和邊防檢查機關應當在保稅區設立代表機構,依法行使職權。第十壹條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和商檢機構經管理局同意,可以在保稅區設立辦事處或者配備專職人員,依法對出入境通道以外的區域進行檢查。第三章企業設立和管理第十二條市政府鼓勵投資者在保稅區設立高新技術和技術先進型工業企業,並享受有關優惠待遇。第十三條經批準,投資者可以在保稅區設立貿易企業,從事經營活動。第十四條投資者可以在保稅區設立倉儲企業,開展保稅倉庫業務。第十五條國內外信息機構可以在保稅區設立分支機構或辦事處,開展咨詢業務。第十六條經財政主管部門批準,國內外金融、保險機構可以在保稅區設立營業性機構或辦事處,開展金融、保險業務及聯絡、咨詢服務。第十七條投資者可以在保稅區設立交通、通訊等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第三產業企業。第十八條投資者在保稅區設立企業或代表處,應辦理下列手續:
(壹)投資者的申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管理局發布的投資導向目錄核準登記;
(二)設立從事特定業務的企業,經管理局批準後,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3)投資者取得營業執照後,應向海關、稅務、外匯等行政機關辦理備案、登記和開戶手續。第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資者設立企業的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登記的決定。
需要管理局批準的,管理局應當自收到投資者申請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