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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叫“離岸公司”?

離岸公司就是泛指在離岸法區內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當地政府對這類公司沒有任何稅收,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費,同時,所有的國際大銀行都承認這類公司,為其設立銀行帳號及財務運作提供方便。具有高度的保密性、減免稅務負擔、無外匯管制三大特點。 什麽是離岸公司? 答:離岸公司是壹個法律認可的團體,於海外註冊;以獨立身份存在,承擔有限責任。離岸公司可售賣股標,有起訴權及被起訴,以及永久存在。眾多的國有企業(比如中國銀行、中國電力、中國移動、中國聯通、中國網通、中石油、中海油等等)以及幾乎所有的國際風險投資與私募並購基金(IDG、軟銀、SAIF、紅杉、鼎輝、華平、高盛、摩根斯坦利、華登國際、霸菱、集富、英特爾、智諅、聯想投資、弘毅、德風傑、普凱、北極光、梧桐、祥峰、富達、新橋、黑石等等)和眾多民營企業(如裕興、亞信、新浪、網易、搜狐、盛大、百度以及最近的碧桂園、SOHO、阿裏巴巴、巨人集團等著名民營企業)幾乎無壹不是通過在離岸法域設立離岸控股公司的方式而實現其巨大的成功和跨越的。其在離岸法域設立離岸公司主要目的有以下幾個:進行海外紅籌方式私募進而在美國、香港或新加坡以及英國等地上市;曲線規避外資限制性行業限制進行境內經營,特別是外資進入互聯網增值電信行業(TMT)所采取的新浪模式,即合同安排/協議控制模式(VIE結構,即可變利益實體)均為通過離岸公司架構設計進行;進行跨境並購;設立控股公司,進行資本運做;進行稅收籌劃、全球貿易、合資公司等。而在2006年9月8日《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商務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業內稱為10號文)頒布實施後,通過離岸公司設計安排合同安排/協議控制模式(VIE結構,即可變利益實體)進行進行海外私募及紅籌上市更成為主要操作模式。

特點

從嚴格意義來說,離岸公司並不是壹個非常準確的法律用語。離岸公司(offshore company)是人們用來泛指在離岸法域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離岸公司的做為壹種商業組織形式,不僅限於公司(有限、無限、控股、免除、國際商業公司、股份、公眾公司等),還包括信托基金和合夥企業等形式。而根據註冊地的法律,這些離岸公司都有不同的稱呼。比如在英屬維爾京群島稱之為商務公司(Business Company),而在開曼群島稱之為豁免公司(exempted company)。在中國語境下,其也稱為境外特殊目的公司(SPV).

1、合法性:所謂離岸公司是指公司註冊運營均不屬於當地,離岸公司的辦理是完全按照公司註冊當地的正規程序辦理的,所以其註冊是完全合法的;

(1)在稅收方面由於離岸公司受註冊當地的管轄,同樣也享受註冊當地的稅務優惠政策;

(2)進出口方面,離岸公司充當的角色更多是轉口貿易及其銀行帳戶收款;

(3)公司名稱取名需要根據註冊當地的壹些規定來定,有些國家會避免某些字眼,比如銀行、皇家、或者某些國家地名。

2、劃算:離岸公司與壹般有限公司相比,主要區別在稅收上。與通常使用的按營業額或利潤征收稅款的做法不同,離岸法區的政府只向離岸公司征收年度管理費,不再征收任何稅款。

 分類

如上述,離岸公司是非當地投資者在離岸法域依當地離岸公司法成立的僅能在離岸區域以外進行經營活動的公司,而根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又可以將離岸公司做出如下的分類:

按公司成立方式

新設離岸公司:指通過註入資本在離岸法域依據離岸公司法成立的公司。

存續離岸公司:指根據離岸法域之外的法律而成立,再經離岸法域公司登記官的批準而取得離岸公司身份的公司。

按投資目的地劃分

典型離岸公司:指甲國母公司通過設立於乙國的離岸子公司,以其名義在丙國從事投資。

變形離岸公司:指甲國母公司為返回本國再投資,而在乙國設立離岸子公司,然後轉回本國進行投資,從而有效規避了法律對本國企業轉投資的限制或者享有外國投資者待遇。

按公司設立人的不同

個人離岸公司:從離岸註冊的實際看,設立人主要為高收入階層,主要有企業家、商人、高級管理人員、演員、作家、發明家、工程師、知識產權所有人、財富繼承者以及律師和醫生等專業人士。個人註冊離岸公司多是為了進行投資、稅收以及移民的籌劃,而離岸公司正滿足了辦理這些事務隱私以及安全保密的要求。

離岸公司 內部特點

(1) 壹人股東;

(2) 壹人董事;

(3) 法人可任股東和董事;

(4) 股東董事可為任何國家任何國籍任何住所的法人和自然人;

(5) 無最高股東人數限制;

(6) 授權資本制,無驗資要求;

(7) 無最高資本額限制;

(8) 無年報要求;

(9) 由法定註冊代理人發起設立公司,代政府收交註冊費和年費;

(10) 公司不得在註冊地或與註冊地居民交易或購買除為保存公司檔案和聯絡股東為目的的不動產;

(11) 股東會和董事會召集程序簡單,出席和表決可以以電子形式;

(12) 股東周年大會、股東特別大會、董事會舉行時間和地點由股東或董事決定;

(13) 公司設立和解散及治理由國籍地(註冊地)法律管轄,運作由行為地法律管轄;

(14) 除法律限制的特許名稱外,公司名稱選側較多;

(15) 設立和解散程序簡單、時間短;

(16) 會計和審計由董事會決定;

(17) 股東和董事資料不在政府備案,不得不經董事授權而披露;

(18) 股東自由轉讓股份。有些法律規定轉讓行為以董事會批準為生效要件;

(19) 有些國家和地區法律規定不可以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20) 實行屬地管轄原則,源於境外的收入完全免稅;

(21) 可以在國際和本地銀行開戶 (各國情況不同);

(22) 外資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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