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壹種方法。 行政復議是有時限規定的。即:行政復議申請人應自知道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之日起60日內申請行政復議。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行政復議程序:是指行政復議機關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所遵循的步驟。它在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1、申請與受理 (壹)申請 行政復議是依申請行為。它以行政相對人主動提起為前提,即相對人不提出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不能主動管轄。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申請復議範圍。 5.屬於受理復議機關管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如根據《行政復議法》第9條和第16條的規定,申請復議還須符合下列程序條件:(1).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2).申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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