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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稅政策是怎樣的?

退稅是將增值稅期末未抵扣的稅額退還給納稅人。增值稅采用鏈式抵扣機制,應納稅額為納稅人當期銷項稅額扣除進項稅額後的余額。其中,銷項稅是指根據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計算的增值稅;進項稅是指購買原材料支付的增值稅。當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時,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將形成稅額抵扣。

壹、退稅流程如下:

1.納稅人持有關證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登記表;

2、按登記表及相關要求填寫,加蓋企業公章及相關人員印章後申報;

3、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後,即受理登記;

4、經批準後,發給企業退稅登記。

當企業經營狀況發生變化或部分退稅政策發生變化時,應根據實際需要變更或註銷退稅登記。

二、辦理退稅的條件如下:

1.上壹年度年綜合所得不足6萬元,但已預繳個人所得稅。

2.以前年度有專項附加扣除符合享受條件,但預繳個稅時未申報扣除。

3.因年中就業、辭職或部分月份無收入,費用扣除6萬元,“三險壹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企業(職業)年金、商業健康保險、個稅遞延型養老保險等專項附加扣除。是不夠的。

4.未被公司聘用,僅取得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需要通過年度匯算清繳申請各項稅前扣除的。

5.年中適用的扣繳率高於全年綜合所得適用的年度稅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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